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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機要費”案:法院駁回檢方保全證據(jù)申請

2006年12月22日 14:57

    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臺灣“機要費案”再度開庭,陳水扁妻子吳淑珍請假未出庭。大批媒體一早趕到臺北地方法院報道此次庭審。圖為一家電視媒體利用模擬庭審場景的圖板進行報道。 中新社發(fā) 張煒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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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wǎng)12月22日電 臺北“地方法院”今天(22日)再度審理“國務機要費”案,臺北“地檢署”公訴檢察官張熙懷中午向合議庭聲請保全證據(jù),請求合議庭與檢察官、被告與所有辯護人即刻到“總統(tǒng)府”調閱、扣押相關資料。合議庭經(jīng)評議后,駁回檢方聲請。

  據(jù)“中央社”報道,審判長蔡守訓指出,“國務機要費”的六項事實,合議庭經(jīng)評議后認為是對被告有利的證據(jù),“總統(tǒng)府”不可能銷毀,檢方的聲請不符保全證據(jù)要件,裁定駁回。

  蔡守訓表示,法院將依規(guī)定以最速件函請“總統(tǒng)府”,將相關卷證于12月27日中午12時以前函覆法院。

  張熙懷向法院所聲請保全的六項事實,包括“F案(外國公關公司)”、“資助海外民運人士”、“甲君之秘密外交工作”、“來自曾天賜新臺幣320萬元之‘秘密外交’工作”、“呂秀蓮之臺灣禮敬團活動”及“對東北亞之‘秘密外交’工作”。

  檢方所聲請保全的內容,包括這些事實的權責人員、文號、保密期限、機密等級、解除機密條件、標示機密位置等,并請求合議庭與檢察官、被告與所有辯護人即刻到“總統(tǒng)府”調閱、扣押這些資料。

  “國務機要費”案11月3日偵結,檢方依貪瀆與偽造文書等罪將扁妻吳淑珍、前“總統(tǒng)府”副秘書長馬永成、“總統(tǒng)辦公室”主任林德訓、“總統(tǒng)府”第三局出納陳鎮(zhèn)慧等4人起訴;臺北“地方法院”11月15日分案由審判長蔡守訓、受命法官徐千惠及陪席法官吳定亞組成合議庭,今天則再度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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