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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水扁再被裁定延長羈押 將在牢里過春節(jié)
2010年02月08日 20:22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中新社臺北2月8日電(記者 耿軍 閆曉虹)臺灣“高等法院”合議庭8日下午做出裁定,將自2月24日起,延長羈押陳水扁2個月。陳水扁今年將在牢里過春節(jié)。

  臺灣“高等法院”告知記者,審理扁案的合議庭裁定,自2月24日起,延長羈押前“總統(tǒng)”陳水扁2個月。

  陳水扁因被控貪污、洗錢,被臺北地方法院于去年9月11日一審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移審后,高院9月24日羈押陳水扁3個月,并于去年12月17日第1次延長羈押。由于第1次延押將于2月23日屆滿,合議庭5日開延押庭后,8日做出新的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解釋說:本院于今年2 月5 日訊問被告時,被告雖當庭表示其絕無逃亡之可能,愿接受任何代替羈押的強制處分,請求停止羈押等語,惟本院既認為被告原羈押原因并未消滅,且于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亦難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后續(xù)之審判,其羈押必要性猶存,被告停止羈押之請求,自難準許。綜以上情,本件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 款、第3 款之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繼續(xù)羈押之必要,應自今年2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臺灣法律人士解釋,陳水扁“并未消滅”的“羈押原因”是: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zhí)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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