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4月19日電 據(jù)“中央社”報道,臺北縣男子李少華,涉嫌于1996年間持槍殺人后逃逸,并找同伙頂替。臺灣高等法院今天(19日)駁回上訴,維持二審認定,判處李少華14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quán)8年確定。
判決書指出,呂姓男子于1996年10月間在臺北縣新店市的1家小鋼珠店內(nèi)遭人毆打,心生不滿,約周姓、泰姓男子到李少華所開設(shè)的茶坊內(nèi)商議報復(fù),隨后持鐵棍及木棍到小鋼珠店尋仇。李少華也持槍前往現(xiàn)場。
判決書表示,呂姓、周姓、泰姓男子等人到達小鋼珠店后,持械將負責(zé)把風(fēng)的林姓、廖姓男子毆打成傷;李少華更朝林姓男子的頭部及腹部連開7槍致死。
判決書指出,李少華在事發(fā)后邀周姓、泰姓男子見面,佯稱自己剛剛假釋出獄,要求周、泰兩人頂罪,并謊稱這種狀況為過失致死,只要自首便可以減輕刑責(zé)。李少華當(dāng)天晚上立即安排周、泰到臺北市刑警大隊自首,并委請律師代為辯護。
判決書表示,全案在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才真相大白,但李少華在事發(fā)后逃亡,直到2008年3月間才落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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