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證件查驗
近海船員須持登輪作業(yè)證件領取當?shù)夭轵炞C件;遠洋船員須持海員證件。在雙方商定的過渡期內,近海船員可持登輪作業(yè)證件或身份證件領取當?shù)夭轵炞C件。
五、船員人身意外及醫(yī)療保險
雙方共同議定船員人身意外及醫(yī)療保險等事項。
六、轉船程序
雙方同意嚴格界定船員合理轉船和違規(guī)轉船事項,具體程序由雙方商定。
七、接駁船舶
雙方同意船員接駁船舶須符合對客船等有關技術安全標準要求,并持有相關主管部門頒發(fā)的可搭載非本船船員人數(shù)的證明文件。
八、近海船員登船港口
大陸方面近海船員登船港口為:福建省福州平潭東澳、廈門東渡同益、漳州漳浦舊鎮(zhèn)、泉州惠安崇武、莆田湄州宮下、寧德霞浦三沙、寧德福鼎沙埕;浙江省舟山沈家門、溫州霞關。
近海登船港口可視需要調整,并知會對方。
九、暫置場所
(一)臺灣方面岸置處所為:宜蘭縣南方澳漁港、基隆市八斗子漁港、新竹市新竹漁港、臺中縣梧棲漁港、高雄市前鎮(zhèn)漁港及屏東縣東港漁港。
(二)臺灣方面劃設暫置區(qū)域之漁港為:基隆市長潭里漁港、外木山漁港;臺北縣淡水第二漁港、富基漁港、磺港漁港、野柳漁港、東澳漁港、龜吼漁港、萬里漁港、深澳漁港、鼻頭漁港、龍洞漁港、澳底漁港;桃園縣永安漁港;云林縣箔子寮漁港;臺南縣將軍漁港;臺南市安平漁港;高雄縣興達漁港;臺東縣伽藍漁港、新港漁港、大武漁港、小港漁港;花蓮縣花蓮漁港;宜蘭縣大溪漁港、大里漁港、石城漁港、烏石漁港、梗枋漁港;澎湖縣馬公漁港、鎖港漁港、桶盤漁港、山水漁港、龍門漁港、鳥嶼漁港、竹灣漁港、風柜東漁港、潭門漁港、七美漁港、虎井漁港、南北寮漁港、沙港東漁港、赤崁漁港、吉貝漁港、橫礁漁港、合界漁港、小門漁港、大池漁港、赤馬漁港、內垵北漁港、內垵南漁港、外垵漁港、將軍南漁港、東嶼坪漁港、花嶼漁港;連江縣東引中柱港、莒光青帆漁港、福澳漁港、北竿后澳漁港。
(三)船員第一次進港臺灣方面查驗漁港為:宜蘭縣南方澳漁港、大溪第二漁港;基隆市八斗子漁港;臺北縣淡水第二漁港、澳底漁港、野柳漁港、磺港漁港、深澳漁港;桃園縣永安漁港;新竹市新竹漁港;臺中縣梧棲漁港;云林縣箔子寮漁港;臺南縣將軍漁港;臺南市安平漁港;高雄縣興達漁港;高雄市高雄港第二港口;屏東縣東港漁港;臺東縣伽藍漁港、新港漁港;花蓮縣花蓮漁港;澎湖縣馬公漁港、桶盤漁港、龍門漁港、鳥嶼漁港、潭門漁港、七美漁港、虎井漁港、赤崁漁港、吉貝漁港、小門漁港、內垵南漁港、外垵漁港、將軍南漁港、東嶼坪漁港、花嶼漁港;連江縣東引中柱港、福澳漁港。
暫置場所可視需要調整,并知會對方。
十、過渡安排
本協(xié)議簽署生效后,雙方應盡快交換經營主體風險保證制度等相關規(guī)定。臺灣方面負責將已在臺灣近海漁船工作的大陸船員進行登記并與大陸方面交流有關資訊。同時,臺灣船主應根據(jù)規(guī)定為已在臺灣近海漁船作業(yè)尚未辦理保險的大陸船員辦理保險,并要求上述船員合同(契約)期滿后返回大陸。如需雇用,需依本協(xié)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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