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陸方面同意在現(xiàn)有北京、上海(浦東)、廣州、廈門、南京、成都、重慶、杭州、大連、桂林、深圳、武漢、福州、青島、長沙、?、昆明、西安、沈陽、天津、鄭州等二十一個航點基礎上,新增合肥、哈爾濱、南昌、貴陽、寧波、濟南等六個航點。上述二十七個航點可經(jīng)營定期航班。
2.臺灣方面同意桃園與高雄航點可經(jīng)營定期航班,其余臺北松山、臺中、澎湖(馬公)、花蓮、金門、臺東等六個航點為客運包機航點。
(三)班次
雙方同意客運定期航班和包機班次總量為每周共二百七十個往返班次,每方每周一百三十五個往返班次。其中以下航點每方每周往返班次不超過:
1.大陸方面:上海(浦東)二十八班;北京十班;深圳十班;廣州十四班;昆明十四班;成都十四班。
2.臺灣方面:臺北松山二十一班。
其他航點可根據(jù)市場需求在航班總量范圍內(nèi)安排定期航班或包機。
三、貨運
(一)承運人
每條航線雙方各指定二家航空公司承運。
(二)航點
1.大陸方面同意上海(浦東)、廣州航點可經(jīng)營定期航班。
2.臺灣方面同意桃園、高雄航點可經(jīng)營定期航班。
(三)班次
雙方同意貨運定期航班和包機班次總量為每周共二十八個往返班次,每方每周十四個往返班次。其中廣州每方每周七個往返班次,上海(浦東)每方每周七個往返班次。
(四)腹艙載貨
雙方同意相互開放客運定期航班腹艙載貨。
四、其他事宜
雙方同意在有定期航班飛行的航線上原則上不再許可包機飛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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