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問新加坡資金 扁:推動“國際外交用”
法:08年2月21日、2月22日,從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有筆賬戶匯款,1918473.44到高盛國際四個賬戶,請說明。
扁:感謝庭上,讓我有說明機會。匯款是我太太資金被凍結(jié)后,她說要留著幫我推動“國際外交”,剩下一個尾款將近200萬美金沒被凍結(jié),我立刻要求她馬上拿出來不必等我卸任,現(xiàn)在就應該馬上拿出來,于是我聯(lián)系某位大老,長期推動“國際外交”,才把錢匯到這四個戶頭,各50萬美金,然后這四賬號,是大老要我匯出,大老的身分,因為這是個公開庭不方便,如果是秘密庭我才可說。
◎法問錢為何匯往境外 扁:要問我太太
法:既然要為臺灣推動“國際外交從事公共事務”,為什么要把錢匯到境外,不留在臺灣?
扁:第一,資金不是我匯的,所以為什么要問我太太;第二,當資金被凍結(jié)時,太太是這樣告訴我;第三,當我知道還有沒凍結(jié)的資金,我馬上捐出來推動“國際外交和公共事務”,太太也全力配合。
法:有沒有問太太為什么資金要匯到境外,不留在臺灣?
扁:如果要做臺灣的“國際外交跟公共事務”,如果在境外沒有錢,是有很多的不方便。
法:什么不方便,我不太清楚?
扁:要做為“建國”的基金,因為此事比較敏感,所以我太太認為不方便。
(法官咳嗽,感覺略為不同意)
法:你有沒有問吳淑珍,這筆基金是要推動“國際外交”,還是“公共事務”或“建國”使用?
扁:這個是用語的問題,臺灣的“國際外交”跟“公共事務”的推動,當然是為臺灣來做國際的利益,對于“臺灣主權(quán)獨立”,讓臺灣非常正常完整的在國際社會上積極參與 ,有人講那是“臺灣主權(quán)”,有人認為是“臺灣主權(quán)獨立大業(yè)”,政治立場不同、文字使用不同,是不同的出發(fā)點。
◎法官問資金轉(zhuǎn)匯不合常理 扁: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法:你前面說資金被凍結(jié)后找大老,將資金轉(zhuǎn)移到大老四個賬戶里面,這跟你一再強調(diào)推動臺灣“國際外交推動公共事務”使用有什么關系?
扁:這…。
法:你懂不懂我的意思到底是什么關系?
扁:大老推動“國際外交”,我選擇相信他,所以把錢交給他,錢怎么轉(zhuǎn)怎么用他都清楚,我選擇相信他。
法:可是一般人從常理來看,當你家人海外資金被凍結(jié)后,還有沒有凍結(jié)的部分,就轉(zhuǎn)移到你說的其它人賬戶里面,看起來是在避免還沒有被凍結(jié)的資金被追查,你有什么意見嗎?
扁:這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資金怎么轉(zhuǎn)都可以被追查,所以當有資金還沒被凍結(jié)的時候,我們要處理,太太說要推動“國際外交”跟“公共事務”使用,那當然有錢還沒有被凍結(jié),所以立即捐出,足以證明為什么在海外要留資金,絕對不是留給自己的孩子。
法:如果說要推動“海外國際外交”跟“公共事務”,為什么要開那么多賬戶?
扁:動機很單純,銀行轉(zhuǎn)來轉(zhuǎn)去,我太太說因為理專要離開,剛開始是吳景茂的賬戶,最后是轉(zhuǎn)到陳致中夫婦的賬戶,沒有什么不可告人。
法:吳景茂有很多賬戶,不只一個啊。
扁:不是我太太做的決定,都是理專的決定。
法:你要這么陳述,我們就這么紀錄。
◎法官問“總統(tǒng)”和家屬是否都可以避免接受調(diào)查 扁:尊重司法
法:被告葉盛茂因為向你報告本件信息,而遭到起訴拘押,你的家屬跟你因為洗錢案,被相關機關認定你跟家屬的犯罪信息資金可能是不法所得,如果這件是合法合理,那“總統(tǒng)”和家屬是否任何犯罪都可以避免接受調(diào)查,你有何意見?
扁:上開的資金絕對沒有不法,我尊重司法,接受調(diào)查,非媒體爆料相關方面所透露是來自非法匯款,或其它不法所得,“國務費”做為最早的特別費,以及最特別的特別費,我們因公支出遠遠超過按照馬英九判決相同無罪的判決理由,絕對不構(gòu)成貪瀆罪,所以這錢當我太太說是選舉結(jié)余款,沒有任何不法所得,所以當艾格蒙也好,或其它情報中心所提供的情資也好,都有待進一步的調(diào)查,這也是我們認為“調(diào)查局”,不管是口頭或書面的一些報告,我們認為會構(gòu)成犯罪,當然是情資的一部分。
◎法官問是否應利益回避 扁謹慎應答
法:站在司法獨立及利益回避的法治原則,情資涉及犯罪資料“調(diào)查局長”本應行使調(diào)查犯罪職權(quán),不應向“總統(tǒng)”報告信息或偵查內(nèi)容,身為“總統(tǒng)”若站在前述原則之下也不應接受這樣的信息、收受相關文件,應積極指示“調(diào)查局”偵辦才符合前述原則,你是否同意這樣的說法?
扁:“調(diào)查局”或檢察官偵辦案件,這是檢調(diào)單位的權(quán)責,但“總統(tǒng)”對于重大案件接獲相關情資,這不但是延續(xù)過去傳統(tǒng)慣例,但本人認為,只要我們不去干涉、不去介入檢調(diào)的辦案,就是對司法的尊重,至于牽扯到個人的部分,相關權(quán)責單位檢調(diào)有權(quán)去偵辦偵查,不會因為“調(diào)查局”跟“總統(tǒng)”做情資報告,會有任何影響!
法:“總統(tǒng)”不是神也是人,也會犯罪,如果你前述論述對的話,那“總統(tǒng)”及家屬可能涉及犯罪的話, “調(diào)查局長”向“總統(tǒng)”報告,有沒有可能在偵查前湮滅證據(jù)、勾串共犯?
扁:與本案…。
法:只是問你原則,不是問這件案子。
扁:這是假設性的問題,相關的事證已存在,不是誰可以去湮滅勾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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