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7月12日電 據(jù)臺灣“今日新聞網(wǎng)”報道,臺北縣一名張姓男子開車經(jīng)過新店市花園一路時,不慎撞到鄰居養(yǎng)的臘腸狗,造成其后腿骨折,鄰居控告他毀損;檢方則認(rèn)定,臘腸狗沒有死亡,沒有達到“不堪使用”的程度,全案不起訴處分。
據(jù)檢方指出,張姓男子在4月19日晚間開車返回花園新城的家,不慎在花園一路3段撞到鄰居養(yǎng)的臘腸狗,造成這只狗的后腿脛骨腓骨開放性粉粹骨折、右下腹表皮挫傷,和皮下水腫出血。
飼主非常心疼,控告張姓男子涉“刑法”毀損罪,張姓男子辯稱,當(dāng)時小狗突然沖出來,他有剎車、停車并按了喇叭,以為小狗閃開了才松開剎車,沒想到仍不小心撞了小狗。
檢方表示,“刑法”毀損罪的構(gòu)成要件,是故意毀損他人之物,致生損害于他人,必須讓受毀損的物品,失去全部或一部分效用,臘腸狗雖然骨折,但并未危及性命,也未造成生理功能喪失,因此將全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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