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日電 據“中央社”報道,臺北市1名男子因不滿就讀初中的女友移情別戀,找來友人共同性侵少女得逞。全案經法院審理,男子刑事部分遭判刑8年,民事部分須賠償被害少女60萬元(新臺幣,下同)。
根據臺北地方法院于1日公布的判決書指出,現(xiàn)年20歲的林姓男子,2008年因不滿女友與初中班上男同學另譜戀曲,因此找女友至賓館談判,并向少女表示若不與他發(fā)生性行為,將找此男同學報復,少女聽聞后心生畏懼,因而就范。而暴行得逞后,并對被害少女拳腳相加,還找來友人翁姓男子一同強拍少女裸照,威脅少女不得張揚。
報道說,事發(fā)后,被害少女精神受到極大沖擊,不僅對異性產生排斥感,變得沉默寡言且情緒低落,甚至出現(xiàn)自殘,目前正接受心理輔導。
據悉,全案經法院審理,刑事部分林姓男子一審被判刑12年,二審改判8年,現(xiàn)正上訴三審。而民事部分,被害少女的父母原求償200萬元,但法官審酌林姓男子為單親家庭,母親月收入僅1萬余元,且2名就學中的女兒要撫養(yǎng),判決林姓男子賠償6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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