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獲悉,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稱外管局)管理檢查司原司長許滿剛因受賄300余萬元,已被市二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
因涉及郭京毅案落馬
2008年底,許滿剛因涉及郭京毅案,被紀檢部門帶走并接受調查,此后被對外宣稱“休假”,再也沒有回到工作崗位。
司法材料顯示,去年3月27日,許滿剛因涉嫌受賄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去年11月11日,案件移送至市檢二分院審查起訴,因案情重大復雜,曾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去年12月16日,許滿剛被公訴至市二中院。
三次受賄達300余萬
檢方指控,2005年至2008年間,許滿剛伙同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原副司長郭京毅,在外管局管理檢查司對一家大型民營燃氣企業(yè)違規(guī)使用外匯問題進行檢查一事為該公司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給予的歐米茄手表一塊,價值人民幣2.8萬余元;港幣310萬元,折合人民幣287.8萬余元,共計290.7萬余元。
2007年至2008年間,許滿剛在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廣東分局對廣東元邦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違規(guī)使用外匯進行查處一事為該公司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分兩次給予的港幣10萬元,折合人民幣9.1萬余元。
2007年至2008年,許滿剛在北京北科麥思科公司補辦外匯手續(xù)一事上,為該公司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給予的“商通購物卡”5張,共計5萬元。
揭露他人受賄獲輕判
檢方認為,許滿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許滿剛在被“雙規(guī)”期間向組織交代了其他人員涉嫌受賄的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
記者了解到,許滿剛受審時對指控全部認可,法庭因此適用了簡易程序審理。
經過審理,市二中院認定許滿剛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他主動認罪及有立功表現,一審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宣判后,許滿剛未提出上訴。
-追訪
寫悔過書稱交友不慎
案卷材料顯示,郭京毅早在1999年就認識了那家大型民營燃氣企業(yè)總裁楊某。2004年,國家外管局發(fā)現該企業(yè)的外匯往來異常后,許滿剛帶隊前去檢查,指出該企業(yè)在外匯方面有嚴重問題,該企業(yè)及其部分子公司涉嫌逃匯、非法套匯、非法使用外匯等違規(guī)行為,可能有人要負刑事責任。
楊某得知后,讓郭京毅做許滿剛的工作,希望許滿剛在外匯檢查中能夠控制消息,不讓香港聯(lián)交所知道,避免給公司在香港的股市造成影響,并讓郭京毅從中斡旋,邀請許滿剛去打高爾夫。
起初,許滿剛多次拒絕,后來終于經不住郭京毅勸說,同意去打球。而后,許滿剛又接受宴請,并為楊某出主意,拖延外管局對該企業(yè)的處罰,并收受賄賂。沒多久,外管局作出處罰決定,對該企業(yè)罰款500余萬元。楊某對此結果很滿意,又給許滿剛一張內存310萬港幣的銀行卡和密碼單。
2008年8月,郭京毅被“雙規(guī)”后,許滿剛很忐忑,趕緊將巨額銀行卡還給楊某。他沒想到,郭京毅很快將其檢舉揭發(fā),不久,紀檢人員將其帶走調查。羈押期間,許滿剛寫下至少幾萬字的悔過材料,痛陳自己“交友不慎”,在法庭上他也幾次強調這一點。本報記者裴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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