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兒子小張作為父親的法定代理人,一紙訴狀將公交公司及其參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70多萬元!
2009年8月10日下午5時左右,石家莊的張先生乘坐公交車回家。當公交車距離某小區(qū)站點200米左右時,張先生準備下車。此時,公交車司機在車輛高速行駛時將車門打開,致使張先生從車廂內(nèi)甩出來,并摔成重傷。
該事故經(jīng)過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公交車司機負全部責任。張先生經(jīng)過3個多月的住院治療,病情不見明顯好轉(zhuǎn),仍然處于植物人狀態(tài)。經(jīng)鑒定,張某構(gòu)成一級傷殘。
法律解讀
公交車司機負全責
河北燕趙眾誠律師事務所焦文華律師認為: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乘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在這一案件中,公交車司機違章操作,在車輛仍在高速行駛的狀態(tài)下即打開車門,致使乘客張先生受重傷。根據(jù)2004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四項和2009年1月1日起生效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公交車司機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公交公司、司機及保險公司都應賠償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的規(guī)定,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向侵權(quán)人要求包括住院費、護理費、交通費、伙食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在內(nèi)的各項損失。而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規(guī)定的范圍和限額內(nèi)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因司機自身的重大過錯,公交公司在對受害人賠償后,有權(quán)向其追償。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起訴時,也可以直接將其列為被告。
律師提醒
車多人多,司機乘客都得當心
當今社會,乘坐公交車是很多人的出行選擇,由于車多,人多,各類交通事故時有發(fā)生,這些交通事故給公交公司和受害者及其親屬帶來了重大的財產(chǎn)損失和巨大的精神創(chuàng)傷。
那么,怎樣把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率降到最低,讓眾多的家庭和廣大的公交公司不再受交通事故的困擾呢?
在這里,律師首先提醒公交公司,一定要把安全行車放在重中之重,切實加強司機的文明駕駛、遵章守法教育。同時,一定要購買足額的保險,增強化解風險的能力。
對廣大案乘客來說,在等候公交車時,要在站臺和指定地點等候車輛,不要站在車道(包括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上候車。排隊候車,按先后順序上車,不要擁擠。上下車均應等車停穩(wěn)以后。上車后往里走,站在車門口容易被人擠下車。車輛行駛的過程中都不要把頭、手、胳膊伸出窗外,以免被對面來車或路邊樹木等刮傷;也不要向車窗外亂扔雜物,以免傷及他人。乘車時要坐穩(wěn)扶好,沒有座位時,要雙腳自然分開,側(cè)向站立,手應握緊扶手,以免車輛緊急剎車時摔倒受傷。乘車到達目的地后,須等車停穩(wěn)后再下。開門前,先觀察一下車旁邊有無自行車或摩托車,要在沒有車輛駛近的情況下走出車門。下車后,不要急于從車前或車后橫穿道路,應走離車前或車后20米以上,能看清路上左右來車后,選擇適當時機再橫穿馬路。(燕趙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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