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程女士在公交站上車時被擠倒,和進站的公交車接觸后受傷。程女士將公交公司告上西城法院索賠。記者今日獲悉,雖然程女士與公交司機均沒有責任,但依照道交法的規(guī)定,公交公司仍被判賠償近兩萬元。
去年10月23日晚,在西直門外大街公交站內(nèi),一輛360路公交車進站。正準備上車的程女士被身后的乘車人擠倒。程女士說,公交車右側輪胎將她的右腿擠壓,致使其受傷。經(jīng)交管部門認定,公交車司機和程女士都沒有責任。經(jīng)住院診斷,程女士腿部多處骨折。
隨后,程女士將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第四客運分公司告上法院索賠。
公交公司辯稱,乘客應在站臺等候,但事故發(fā)生在站臺下,程女士被他人擠下站臺,責任就不在公交一方。交警已經(jīng)判定了雙方無責,無責最多賠10%的損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根據(jù)道交法的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公交公司應當全部承擔程女士的合理損失。由機動車一方先承擔強制保險范圍內(nèi)的賠償,而后可另行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最終,法院判決公交公司賠償程女士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近2萬元。(記者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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