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溫州12月16日電(記者 袁爽 通訊員 晨翔)浙江溫州泰順一男子為了向超市老板勒索錢財,將注入農藥的飲料擺放到超市貨架上,以“不存錢將有人死于在超市購買的飲料”相威脅,要求超市老板存錢到其帳戶。今天,泰順縣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被告人黃集云有期徒刑五年,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黃集云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
現(xiàn)年43歲的被告人黃集云沒有正當職業(yè),是泰順縣嶺北鄉(xiāng)人。1998年12月,因犯盜竊罪被福建省壽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在2009年7月初至2009年7月16日期間,被告人黃集云先后以郵寄或直接投遞的方式向泰順縣羅陽鎮(zhèn)綜合市場二樓的人本超市、東門菜市場旁的城東超市、人民廣場旁的民豐百大超市投放信件,以已經(jīng)在以上三個超市的飲料中下毒、不存錢將有消費者死于從超市購買的飲料作為威脅,分別要求以上超市的老板向其提供的戶名為曹金山、卡號為9559980330202559010的農業(yè)銀行卡內存入5萬元、2萬元、5萬元,對以上三個超市的老板進行敲詐勒索,以上三個超市的老板均未在其指定的賬戶內存款。
2009年7月16日,被告人黃集云購買了“甲胺磷”農藥和“娃哈哈”AD鈣奶、“爽歪歪”等飲料三瓶,并在次日將“甲胺磷”農藥注入購買的“娃哈哈”AD鈣奶等飲料內,同時在注入農藥的飲料瓶底貼上“有毒”字樣,將這三瓶飲料分別放到民豐百大超市、泰順縣金豐超市、華泰人本超市的貨架上。
之后,被告人黃集云在午夜時分向上述三個超市投放敲詐信件,以與之前同樣的理由,分別要求以上超市的老板向其提供的戶名為曹金山、卡號為9559980330202559010的農業(yè)銀行卡內存入2萬元、2萬元、5萬元,對以上三個超市的老板進行敲詐勒索,以上三個超市的老板均未在其指定的賬戶內存款。2009年7月17日晚,放置在民豐百大超市和泰順縣金豐超市的飲料分別被兩位小孩購買食用,其中在泰順縣金豐超市購買飲料的小孩吳某某因食用該飲料而中毒住院治療。
2009年7月19日,黃集云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并于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在開庭審理前,對民事部分,被告人黃集云的家屬與泰順縣金豐超市的經(jīng)營者達成協(xié)議,賠償金豐超市的損失。泰順縣金豐超市于2009年11月30日向法院申請撤回附帶民事訴訟。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2009年7月初至2009年7月16日期間,被告人黃集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威脅的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2009年7月16日之后,被告人黃集云又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投放毒害性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威脅他人,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敲詐勒索罪和投放危險物質罪,因投放毒害性物質行為與敲詐勒索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的牽連關系,根據(jù)罪數(shù)理論,其行為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被告人黃集云犯敲詐勒索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依法予以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黃集云在敲詐勒索的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比照既遂犯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集云在庭審時能自愿認罪,其家屬已與被害方達成賠償協(xié)議,依法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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