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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后駕駛者強行開走自己被扣車輛 被訴搶劫罪
2009年12月10日 11:04 來源:法制日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因為一次酒后駕駛,北汽福田汽車公司北京市場部業(yè)務員馮剛的車被執(zhí)法人員扣留。在車被拖到停車場之后,馮剛趁人不備擅自將車開走并造成一名管理人員輕傷。不久后,馮剛被有關部門以涉嫌搶劫罪刑事拘留,隨后被批捕并提起公訴。

  據(jù)悉,這一特殊的搶劫案件今天已開庭審理。

  起因

  酒駕被查強行開走被扣車輛

  據(jù)馮剛描述,今年4月4日凌晨,他陪領導何某在北京的北四環(huán)路附近喝酒,喝了大約一瓶干紅。之后,他駕駛自己的馬自達轎車送何某前往昌平區(qū)沙河鎮(zhèn),在行駛到海淀區(qū)健翔橋時遇見交警查車。經酒精測試儀現(xiàn)場測試,馮剛的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為53mg/100ml,屬酒后駕車,且未帶駕駛證,交警依法對其進行暫扣車輛處理。

  馮剛連忙向交警求情,表示今后再也不會酒后駕車了,希望能照顧一下,但被交警拒絕。隨后,過來一輛拖車要將馮剛的車拖走。

  馮剛見狀,便稱自己車里有貴重物品,要等到了停車場鎖好車后再交車。交警未當場收繳馮剛的車鑰匙,馮剛就上車坐在駕駛位置上,被拖車拖到了海淀區(qū)五道口停車場。

  幾十分鐘后,馮剛的車被拖到了停車場。拖車司機把車卸下后仍然沒有收走馮剛的車鑰匙,而是讓馮剛自己把車開到指定位置停放。

  據(jù)馮剛說,為逃避行政處罰,他沒有在指定位置停車,而是趁停車場管理人員不備,掉頭駕車往停車場外跑。拖車司機發(fā)現(xiàn)后大喊:“跑了車了!”停車場管理員趙舜聽見喊聲后跑過去攔截,馮剛只顧駕車逃跑沒有看見,結果將趙舜撞倒。

  馮剛說,他在逃離停車場后心里非常害怕,思維混亂中將車停在另一處停車場,然后打車回宿舍了。第二天酒醒后,馮剛在衣服口袋里發(fā)現(xiàn)了交警開具的違法車輛暫扣單,馬上意識到自己可能闖禍了。在家人的勸說下,他于4月12日到派出所自首。

  在馮剛自首的第二天,海淀警方以涉嫌搶劫罪對其刑事拘留。5月15日,馮剛被批捕。

  警方稱,馮剛因酒后駕駛被交警查獲,在執(zhí)法人員對其汽車采取暫扣行政強制措施,將該車拖至停車場進行暫扣時,馮剛趁停車場管理員不備,駕駛該車撞傷管理員趙舜強行沖出停車場后逃跑。經鑒定,管理員趙舜傷情為輕傷;馬自達轎車價值190404.61元人民幣。綜上所述,馮剛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涉嫌搶劫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特將本案移送審查,依法起訴。

  此外,警方還認為,犯罪嫌疑人馮剛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屬于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爭議

  開走自己的車算不算搶劫

  在被提起公訴之后,馮剛說,對于被訴搶劫罪名“不能理解”。馮剛的代理律師則向記者表示,此案中有關部門的執(zhí)法存在漏洞。

  據(jù)介紹,在道路交通違章處理過程中,暫扣車輛的工作流程為:告知違章事實-收取車輛鑰匙-開具并送達憑證-告知當事人權利-將車輛移交清障(拯救)隊-將存根移交錄入(登記)崗。

  “也就是說,執(zhí)法部門一旦對違章車輛作出暫扣處理決定并告知駕駛員后,應當馬上收取違章車輛的鑰匙。但是,在4月4日馮剛因酒駕被查一案中,執(zhí)法部門未能及時收繳馮剛車上的車鑰匙;違章車被拖到停車場后,拖車司機也沒有收走馮剛的車鑰匙,而是讓馮剛自己把車開到指定位置停放,馮剛發(fā)動車輛未進入指定泊位,屬于尚未交付看管。正是這兩處漏洞才給酒后駕車的馮剛以可乘之機,從而導致其駕駛處在暫扣過程中的違章車逃離了停車場。”馮剛的代理律師說。

  但此案更大的爭議點在于馮剛的搶劫罪名是否成立。

  律師李煥發(fā)認為,此案中馮剛的違法行為是酒后駕車、未帶駕照、套用牌照、為逃避行政處罰在停車過程中逃跑、撞人逃逸,其中前四項屬于行政處罰,最后一項撞人致輕傷應根據(jù)情節(jié)承擔傷害的刑事責任,但沒有一項構成搶劫罪。

  律師李倩華的看法是,馮剛是該車的所有權人,其開走車的行為并沒有侵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在暫扣行為過程中,警方委托停車場看管該車,看管是義務不是權利,更不具備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所有權的四項權能或其一,該車的所有權并沒有發(fā)生轉移。

  一位在交警部門工作的人士則認為,馮剛雖然是轎車所有人,但由于公安機關已將該車暫扣,且轎車正交由停車場進行看管,他此時擅自將轎車開走,符合搶劫罪的部分構成要件。

  針對馮剛案件所引發(fā)的爭議,記者走訪了中國刑法學會會長、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趙秉志。

  趙秉志告訴記者,在馮剛酒后駕車并強行開走自己汽車一案中,馮剛的行為不宜認定為搶劫罪,其理由在于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肇事車輛尚未處于交警部門的實際控制之下!皳尳僮镌诳陀^方面表現(xiàn)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對人身實行強制的方法,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為。搶劫罪中實行行為針對的對象是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護者。在道路交通執(zhí)法中,交警部門通過收取違章車輛的鑰匙,實際控制違章車輛,從而獲得違章車輛保管者的身份。但在本案中,交警部門并沒有收繳馮剛的車鑰匙,馮剛的汽車也未進入指定泊位,此時正屬于交付看管的過程中,即違章車輛仍處于馮剛的實際控制之下,交警部門尚未取得違章車輛保管者的身份。因而本案中作為財產保管者的犯罪對象并不存在!

  其次,行為人主觀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搶劫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搶劫行為會發(fā)生侵犯他人人身權與財產權利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此外,搶劫罪還需要行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行為人在實施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時,必須有強取他人財物的意思。本案中,由于違章車輛的交付行為尚未完成,馮剛仍是違章車輛的實際控制人,因而在主觀上根本不可能存在侵犯他人財產權利的認識因素,其目的也只是為了逃避行政處罰,而不是非法占有。”

  趙秉志進一步向記者分析指出,本案中馮剛的行為不宜認定為搶劫罪,但由于強行開走汽車的行為導致他人輕傷,可根據(jù)傷害的具體情節(jié)判斷是否要承擔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截至發(fā)稿時記者獲悉,在今天的庭審中,公訴方和馮剛的代理律師就酒后駕車逃跑的馮剛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馮剛開車逃離停車場前車輛是否完成交付行為、交警扣車行為是否符合流程、馮剛的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等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法庭沒有當庭判決。本報見習記者 林燕 本報記者 杜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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