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人搭順風(fēng)車 賴某由此被判定非法營運罰款3萬元
廣州市民賴先生去機場接人。一路人突然開門表示要坐順路車,賴先生由此被運政部門罰款3萬元。賴先生認為運政部門此舉是“釣魚”,一紙訴狀把廣州市交通運輸管理局告上法庭。昨天,該案在廣州白云區(qū)法院一審宣判,賴先生敗訴,被判定非法營運。
賴先生是中國科學(xué)院廣州能源研究所(以下簡稱“中科所”)正式職員。今年6月18日,中科所組織“世行生物質(zhì)驗收”會議,賴先生被安排到白云機場接評審專家。當天下午6時左右,賴先生駕車行經(jīng)白云機場的鉑爾曼酒店門前,遇到一名50多歲白衣男子在路邊向其招手,便停車問有什么事。
賴先生在庭上表示,當時那位男人問如何到黃石路,自己就告訴他要到南面去坐車,坐的士大概100元,坐順路車可能50元,坐巴士就20~30元。隨后男子問:“我給你50元,坐你的車行嗎?”這時,賴先生手機有來電,接聽電話時,男子沒等賴先生回應(yīng)就開門坐上車。賴先生接完電話,向?qū)Ψ秸f明自己是來接客人不便搭載,讓其下車。這時,一輛運政部門的車突然從酒店一側(cè)開出來擋在車前。運政人員當即現(xiàn)場判定賴先生為非法營運搭客。
運政人員隨后提出暫扣車輛。賴先生要求與路人對質(zhì),遭到運政人員拒絕,并讓路人自行離去。
次日,中科所主管領(lǐng)導(dǎo)和賴先生一起到廣州市交管局交涉。答復(fù)是錄像和口供為證,該車涉嫌非法營運,按道路運輸管理規(guī)定,非法營運要罰款3萬~10萬元。因單位急于用車,單位領(lǐng)導(dǎo)要求不論如何先交罰款,先把車提出來,賴先生迫于壓力只好借錢交付罰款。
爭議:憑錄像取證合法嗎
原告律師:取證過程不合要求
原告代理律師認為,當時路人提出了搭車請求,但原告沒有同意,并且即時讓對方下車。所以雙方的運輸合同關(guān)系并沒有建立!按疝q狀所指原告在運輸中違法獲利50元完全是無中生有”。
原告代理律師稱,能夠直接指認原告非法營運僅僅是被告所提供的現(xiàn)場錄像中路人的證言。但是,被告沒有進一步確認路人姓名、年齡等基本情況,更沒有對路人作詢問筆錄,所以證人證言不符合法定要求。
被告律師:確有營運 車資50元
被告代理律師辯稱,從現(xiàn)場詢問和錄像中可以明確看到,路人與司機并不認識,在酒店附近搭乘原告的車前往黃石路小坪,并且談好“車資50元,路費由路人支付,車到后付款”。原告當時也無法出示客運《道路運輸證》或者其他證明具有客運營業(yè)資格的有效證件。
所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原告的運輸行為是屬于“非法營運”,應(yīng)該處以行政罰款。
法院:司機陳述矛盾
對于雙方爭議論點,法院表示,原告在現(xiàn)場錄像中說是打算搭載路人前往汽車站乘坐公交車,但在起訴時又改稱路人是乘其打電話不備之時自行上車。原告兩次陳述前后矛盾,“合議庭不能承認其證詞真實性”。至于路人身份的確認,礙于被告執(zhí)法環(huán)境的特殊性,在提出要求但路人仍然拒絕提交身份資料的前提下,被告從現(xiàn)場錄像中提供的證人證詞“在法庭上應(yīng)予以確認”。
法院最終作出判決,認定原告賴先生的行為屬于非法營運,維持廣州市交通運輸管理局對原告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對此,賴先生表示不服法院判決,將上訴到中級法院。(記者林霞虹 實習(xí)生區(qū)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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