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3日),(重慶)市二中院公開開庭審理開縣縣委原常委、常務副縣長徐長春涉嫌受賄一案。庭審中,徐長春承認所有指控收受“好處費”的事實,但他一直辯稱:“我只收錢,沒幫忙!
公訴機關指控:受賄51萬
公訴機關指控,2002年至2009年期間,徐長春利用其任開縣副縣長、開縣新城建設委員會主任等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51萬元。
2005年至2009年5月期間,開縣建委職工肖某(另案處理)為感謝徐長春在其承接開縣中學房建工程、開縣水務集團管網工程、開縣新城建設開發(fā)公司人行道硬化工程及調動其侄兒工作等方面的“關照”,先后7次送給徐長春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40萬元。
2002年至2004年間,重慶渝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王某為請求徐長春在其承包開縣水泥廠工程的幫忙,先后兩次送給徐長春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11萬元。
徐長春:沒幫忙,不算受賄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長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51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徐長春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在庭審中,徐長春一直為自己辯解,稱指控雖是事實,但收錢并沒有為了給別人謀取利益或者幫忙,因此,不構成受賄罪。
因該案案情重大,法院將擇日宣判。
徐長春在縣建設部門任職十多年
1981.09-1983.08四川統(tǒng)計學校學習;
1983.08-1993.05開縣統(tǒng)計局科員、副主任科員、辦公室主任;
1993.05-1996.04開縣漢豐鎮(zhèn)副鎮(zhèn)長,新城建設管委會副主任;
1996.04-1999.01開縣南門鎮(zhèn)黨委書記;
1999.01-2001.01開縣建委副主任,新城建設管委會副主任;
2001.01-2002.03開縣建委主任、黨委書記;
2002.03-2003.03開縣建委主任、黨委書記,新城建設管委會常務副主任;
2003.03-2003.05開縣副縣長,建委主任、黨委書記,新城建設管委會常務副主任;
2003.05-2004.04開縣副縣長,建委主任、黨委書記,新城建設管委會主任、黨委副書記;
2004.04-2004.12開縣副縣長,新城建設管委會主任、黨委副書記;
2004.12-2005.06開縣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新城建設管委會主任、黨委副書記,行政學校校長;
2005.06-2009年落馬開縣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黨組副書記,新城建設管委會主任、黨委書記,行政學校校長。(重慶時報 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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