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18日)從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江蘇鹽城市“2·20”重大水污染案的兩名被告人,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8月14日,原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胡文標,被鹽都區(qū)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從犯、原標新化工廠生產負責人丁月生也因同樣的罪名被判刑6年。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間,被告人胡文標、丁月生明知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是環(huán)保部門規(guī)定的“廢水不外排”企業(yè)、明知在“氯代醚酮”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鉀鹽廢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質,仍將大量鉀鹽廢水排放到公司北側的五支河內,任其流經蟒蛇河污染本市城西、越河自來水廠取水口,致使2009年2月20日該市20多萬居民飲用水停水達66小時40分,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43.21萬元。(記者丁國鋒 實習生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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