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嘉興8月5日電(記者袁爽 通訊員潘子菁 )實施搶劫后,一時大意竟將自己的身份證掏給了受害人。近日,浙江嘉興海寧法院審結(jié)了這起烏龍搶劫案,判處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2002年,樊某和他妹妹的男友潘某在海寧玩了一段時間后,準備去河南,可是苦于手頭路費不夠。
5月28日夜,樊某潘某(已判刑)經(jīng)預謀后,打起了摩的的司機徐某的主意,就先故意搭乘徐某的二輪摩托車前往海寧市長安鎮(zhèn),當車行至一個無人的地方時,潘某借口要打電話讓徐某停車,之后樊某突然掏出攜帶的美工刀對徐某進行威脅,潘某也順勢用頭盔擊打徐某頭部,迫于無奈徐某拿出了身上僅有的現(xiàn)金40元和愛立信牌T18型手機1部,共計價值520元。
隨后司機徐某哀求說,錢和手機給你們,求求你們把摩的行駛證和駕駛證還給我吧。潘某想了想覺得搶了這些東西也沒什么用處,隨手從口袋里一掏把證件還給了徐某,可在慌亂中,連夾著自己的身份證也遞了過去當時竟然絲毫沒有察覺。隨后,兩人放司機離開。
“完蛋了 ,剛才我把身份證也給了那個司機了!”潘某突然驚叫。頓時,樊某也覺得腦子轟得一聲嚇出一身冷汗。隨后,樊某和潘某分頭逃亡。
由于東躲西藏的日子異常艱辛狼狽,2007年2月潘某回到家鄉(xiāng)自首,由于身份信息完全掌握在警方的手中,經(jīng)網(wǎng)上追逃,2009年3月20日被告人樊某也被北京市警方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威脅手段當場劫取公民私有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鑒于被告人樊某到案后尚能坦白交代,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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