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出納挪用38萬元巨款,案發(fā)后投案,后又逃跑被抓。她不服一審判決,竟稱自己有自首情節(jié)。昨悉,法院作出終審裁定:以挪用資金罪判處該女子有期徒刑5年。
今年21歲的女子謝某是荊門市人。2005年,謝某經(jīng)人介紹到某貿易公司一加油站工作,后任出納員。2008年4月至9月間,謝某利用其擔任加油站出納的職務便利,挪用單位資金用于個人消費以及借給他人使用。當年9月,加油站負責人陳某發(fā)現(xiàn)加油站資金周轉困難,經(jīng)有關單位鑒定,系謝某經(jīng)手的財物賬虧空達38萬多元,遂到公安機關報案。見事情敗露,當年10月,謝某到荊門市公安局東寶分局投案,后又逃跑,被公安機關從襄樊抓獲。
今年3月,一審法院以挪用資金罪判處謝某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謝某不服,認為自己有自首情節(jié),且認罪態(tài)度較好。
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謝某2008年10月主動打電話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初步交代了挪用單位資金的相關事實,因證據(jù)尚待核實,公安機關未對謝某采取強制措施。謝某感到自己挪用資金數(shù)額巨大,害怕受到法律追究,遂逃出我市,在襄樊被抓獲,不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且一審法院已根據(jù)謝某的認罪態(tài)度作出適當判決,遂維持原判。(記者 劉豐 通訊員 樊斯坦 胡兵)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