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村民爆料,記者日前就山西省臨縣林家坪鎮(zhèn)白家峁村南莊煤礦的承包糾紛進行了采訪。令人始料未及的是,一場再普通不過的集體小煤礦承包糾紛事件,法院民事調解書竟成了不能公開的“機密”;一場再普通不過的核實村民爆料事實的采訪,讓記者遭受暴力甚至死亡威脅——
村煤礦承包糾紛法院調解書上的簽字之謎
6月13日,山西省臨縣林家坪鎮(zhèn)白家峁行政村南莊自然村舉報臨縣法院有關問題的兩位村民又來京找記者,聲稱他們原先反映的情況發(fā)生了重要變化……
“兩會”前夕,就是這兩個臉色黑黝的漢子畏畏縮縮地走進記者供職的單位,說聲“幫幫我們”,雙膝一彎就要跪下。辦公室的同事們手慌腳亂地將二人按在椅子上,讓他們有話慢慢講。黑臉漢子神色黯然,語調憂傷地說:“呂梁市某官員同煤老板勾結強占我們村的煤礦,我們想要回,政府干部威脅我們,公安拘留我們,法官幫煤老板坑我們。再沒人幫我們說句話,我們只有寫封遺書從天安門樓上跳下去了……”
好言勸說兩位村民不要采取激烈行為之后,4月上旬,記者前往山西小山村南莊采訪。根據(jù)現(xiàn)村主任成保寶、原村支書成桂山及幾位村民的介紹,記者搞清了事情的來龍去脈:林家坪鎮(zhèn)白家峁行政村南莊自然村有口清末時廢棄的豎式煤井。1984年,村民們集資將此豎井開采出來,已可以挖煤煉焦時,卻辦不下來開礦的手續(xù)。這時,南溝村的包工頭袁金順說:自己可以辦開采手續(xù)。但辦后要將此礦承包20年,承包期每年給村里交4200元的承包費。為了盡快把辦礦手續(xù)辦下來使煤礦能辦下去,1987年12月15日,村里答應了袁金順的條件,并與其簽訂了合同書。合同共十條,引發(fā)后來出現(xiàn)問題的有兩條:一是“承包時間從投產(chǎn)之日起共20年”;二是“建礦及打井不算承包時間”。按當時安檢的要求,一個煤井只要有豎井和用于通風與行走的斜井就可以辦證開采了。那時的南莊煤礦只有豎井而沒有用于通風和行走的斜井。將礦承包到手后,承包者開始了打斜井和建煤臺。
參加過這些工程的南莊村民李承貴等人給記者介紹:建煤臺和打斜井是1987年底開始的,打人行通風井的有李豋尚、成安全、成安寶等六人,這六人分三班,一個班兩人。建煤臺的是賀全喜。經(jīng)過一番夜以繼日的緊張施工,1988年5月,高1.5米,寬0.8米長80米的人行通風井和高7米寬5米,長6米的煤臺都順利竣工。
據(jù)原村支書成桂山回憶:人行通風井和煤臺建成后,承包者并未開始生產(chǎn),也不交承包費,原因是未能辦好開采手續(xù)。1990年6月23日,兩年多未見到承包款的村民們堵住了煤廠的道路。很快,公安來了。參與鬧事的成全有、成耕大等被拘留15天,李桂芝、成保寶等五人在經(jīng)歷了蹲馬步、電擊等訊問后被各罰款400元。
6月13日,再次來京的上訪村民告訴記者:“原高家鄉(xiāng)的官員也出面消除后患,1990年6月,村民鬧事后,鄉(xiāng)里某官員到村里說,他聽說當初村里與袁金順簽訂的合同是假的,要拿去檢驗一下。這位官員不但拿走了村里的合同,也拿走了礦上的合同。之后,村民們去問他要了幾次合同,他都說幾份合同的原件全丟了。1991年4月15日,急了眼的村民再次找不交承包款者的麻煩 。臨縣法院現(xiàn)任副院長的賈云峰等三名法官來了。通知時任村主任的李金全去調解。后來,臨縣法院在那份(1991)法民字第17號民事調解書中寫道:……,三、原、被告商定將煤礦承包期確定為1991年12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1日止。
對法院的調解,成桂山非常不服:“煤礦承包的原始合同1990年就被鄉(xiāng)里拿去弄不在了。李金全也證實,1991年法官調解時,根本就沒有出示合同,那么,法官的調解依據(jù)又是什么……” 成保寶則認為,法院的調解缺乏公正,物價在不斷上漲,法院為什么不給煤礦漲承包費?調解書也從未真正執(zhí)行過。比如,調解書第八條規(guī)定,村民房屋裂縫和塌陷,承包者要全部賠償,可礦上從未賠償。這個未能執(zhí)行的調解應該作廢。
4月中旬,記者去臨縣采訪時,參加過法院調解的李金全曾兩次講到同一內容:“調解時,法官說村民到煤礦鬧事是破壞生產(chǎn),不同意承包方的條件就要法辦。他們還無根據(jù)地說,1991年12月才能算承包期,這之前都算作打井建煤臺。當時,我說,訂合同時,你們答應煤井和煤臺建好就馬上生產(chǎn),如今,煤井和煤臺都建好三年多了,你自己不生產(chǎn)怎能耍賴不交承包款呢?明明建煤井和煤臺只用了四五個月時間,你法官為什么要算三年多?法官說我目無法紀,要收拾我,我就同他們吵了起來。后來,讓我簽字領調解書,我沒有簽!
但事情到后來卻發(fā)生了變化——6月13日,再次來京的兩位舉報者帶來了李金全,李金全說:記者采訪時,自己介紹的其他情況都是真實的,但簽字一事沒有講真話。在調解書上,自己是簽了字的。以前,記者采訪時在這個問題上之所以沒有說實話,一是擔心承認自己當初經(jīng)不起法官的威脅和引誘,在損害集體利益的調解書上簽過字,村民們會瞧不起他這種軟骨頭。二是怕記者不敢碰硬揭露本案的內幕,想以否定自己簽字的假情況引起記者重視。但如今記者要發(fā)稿了,為了對事實負責,所以愿意說出當時的真實情況。
對20年前在法院的調解書上簽字的情況,李金全寫下了“證明”。證明說:“1991年4月26日下午,公社通知我到高家山公社商議煤礦承包一事,結果沒有達成協(xié)議。27日,我在地里耕田,有人叫我回家,回家后,有四個人說,他們是縣法院的,半個鐘頭內請你到法院走一趟。后來又說到新民煤礦調解村上煤礦的事。下午,在新民煤礦調解時,我說了幾句不合他們心愿的話,他們就拍桌子瞪眼睛,用手銬、電棒威脅我,問我是愿意被銬到縣上去,還是配合他們的工作。我不敢說了,他們又甜言蜜語地勸我,說他們是工作人員,不把事情辦好回去交不了差。請我協(xié)助他們。后來,他們說,只要你簽了字,我們叫煤老板給你土地占用費數(shù)萬元。我簽字后,他們沒有給錢,只給了一份我沒有簽字的調解書……”
李金全關于法院調解時帶著手銬、電警棍的說法在時任村支書成全有的證明中得到了印證。“1991年,我是南莊村支部書記。當年4月下旬的一天,公社叫我到新民礦開會,法院來調解村里煤礦的糾紛。我去后,看見法院的人有的拿著手銬,有的提著電警棍。他們說,只要村里的法人參加就行了,其他人沒有事就回家。于是我就走了……”成全有說。
6月18日,記者將這一新的情況再次與臨縣法院核實,該院副院長賈云峰否認說:“我們當年去南莊村調解煤礦糾紛時沒有帶手銬、電警棍,也沒有威脅李金全!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