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與雇主日久生情之后同居,因成“一家人”,雇主未再支付工資。兩人分手后,保姆不愿賠了青春又賠錢,找雇主討要工資。昨日,在大足縣棠香街道海棠社區(qū)調委會調解下,保姆最終討回工資。
2005年9月,大足農(nóng)村姑娘小麗到縣城打工。在勞務市場上,她被家住棠香街道海棠社區(qū)的小軍看中,雇為保姆,約定每月500元的工資。
到了小軍家后,小麗工作很努力,工資也漲到了每月560元。因與小軍每天抬頭不見低頭見,小麗漸漸對小軍產(chǎn)生好感,不久兩人墜入愛河。半年后,小麗搬進小軍的房間,與小軍同居。此后,小軍不再給小麗發(fā)放工資,只給一些零用錢和生活開支。
然而,經(jīng)過一段時間的共同生活后,兩人越來越覺得彼此性格不和,經(jīng)常發(fā)生激烈的爭吵。由于無法繼續(xù)共同生活下去,最終分道揚鑣。
此時,小麗才想起來,自己當初是以保姆身份來到小軍家的,但自從和小軍同居后,有近兩年的時間自己沒拿到過一分工錢。于是,她找小軍索要這段時間的工資。不過找了很多次,小軍都拒絕支付。
“我不能賠了青春又賠錢!”見找小軍要錢是沒什么希望了,今年5月,小麗來到海棠社區(qū)調委會請求幫助。海棠社區(qū)調委會針對這一新型糾紛,迅速安排調解員羅祥林、何雄、韋英組成三人調解小組。在理清事實和法律關系后,調解小組多次找到小麗和小軍座談,做雙方的思想工作。經(jīng)調解,小軍最終同意支付小麗工資和其他費用共計1.1萬元。(記者 王明 通訊員 劉線平)
律師說法》》
雇傭關系存在否 兩個條件可判斷
保姆與雇主戀愛同居,雙方是否還存在雇傭關系?本報新聞律師團成員、重慶仁政律師事務所任浩綱律師認為,戀愛同居關系中雙方在身份、地位上是平等的,但雇傭關系中,一方對另一方存在經(jīng)濟上的依附,因此地位不對等。如果小麗和小軍的戀愛同居關系雙方父母、鄰居和朋友知曉并公認,而且生活中雙方身份、地位平等,那么,兩人就形成了準夫妻關系,雇傭關系不再存在。但如果不具備上述兩個條件,那么兩人的雇傭關系就仍然存在,小麗有權依照雇傭關系向小軍索要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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