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昨天,市政法委通報:4月13日,《關(guān)于敦促各類犯罪嫌疑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和《關(guān)于清理收繳非法槍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的通告》發(fā)后,截至4月19日,全市共受理群眾舉報犯罪線索274條,其中各類犯罪線索舉報206條,涉槍涉爆物品管制刀具舉報55條,市檢察院受理各類案件及法律咨詢13條,共有44名犯罪分子投案自首。
記者 徐其勇 實習生 黃熙茹
附:關(guān)于清理收繳非法槍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的通告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
重慶市公安局
關(guān)于清理收繳非法槍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的通告
為了消除治安隱患,維護我市正常的社會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切實推進“平安重慶”建設(sh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fā)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zhì),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如軍用槍、射擊運動槍、獵槍、麻醉注射槍、氣槍、火藥槍等。
本通告所稱爆炸物品是指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震源彈、黑火藥、煙火劑、手榴彈、地雷、炮彈等各類爆炸物品。
本通告所稱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等國家管制刀具。
二、嚴禁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非法持有、私藏、使用上述槍支、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
三、凡有上述情形者,必須立即停止違法犯罪活動,并向公安司法機關(guān)投案自首,主動交出非法持有、私藏的槍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
四、凡在本通告發(fā)布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主動到公安司法機關(guān)投案自首并交出槍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可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拒不投案自首或拒不交出槍支、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的,一經(jīng)查獲,將依法從重處罰。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建設(shè)“平安重慶”的責任和義務(wù),對非法持有、私藏、使用槍支、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的違法犯罪行為,每一位市民都應(yīng)當積極向公安司法機關(guān)舉報。對舉報有功的,將給予獎勵;對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公安司法機關(guān)將為舉報人嚴格保密,保證舉報人及其親屬的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凡對舉報人及其親屬進行打擊報復(fù)的,將依法從嚴懲處。
七、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舉報、投案受理電話: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67673499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67319707(白天),67522000(晚上)
重慶市公安局:63962720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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