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新聞:北京法院首次適用刑法修正案對一綁架案輕判
3月16日,北京市首起適用刑法修正案(七)判決的綁架案件在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兩名為勒索財物圖謀實施綁架的被告人,因犯罪情節(jié)輕微,分別以綁架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和一年,同時各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宣判后,昌平區(qū)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歐春光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從近兩年來昌平法院審理綁架案的情況看,案件數量有所增加,犯罪手段也更趨于多樣化。而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情節(jié)輕微”一款更能適應實際中審理綁架案件的需要,既打擊犯罪,也更加符合我國刑法罪行相適應的原則。
恰遇刑法修正 兩被告人獲“輕判”
在昌平法院宣判的這起案件中,被告人鄭麗剛和柴彥軍為了勒索財物,預謀綁架飯店老板王某。為此,兩人準備了刀、槍狀打火機、假車牌、膠帶、迷彩服、口罩、手套及車輛等一系列作案工具。之后,連續(xù)4天對王某進行跟蹤,可始終沒有下手,直到因形跡可疑遭到警察的盤查而被抓獲。被抓后,兩人如實供述了預謀綁架的事實,最終被檢察機關以綁架罪提起公訴。
審理此案的法官介紹說:“這兩名被告人都是初次犯罪,跟蹤了王某4天沒有動手,并不是因為沒有機會,而是因為害怕而遲遲沒有實施綁架行為。而且,兩人因為形跡可疑遭到警方盤問后,主動交代了他們要實施綁架的事實。從這些情況來判斷,兩人雖然實施了犯罪預備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綁架罪,可主觀惡性程度還不是那么深,應該符合刑法修正案(七)中所說的‘情節(jié)較輕’的情形!
據了解,在鄭麗剛和柴彥軍接受法院審判的過程中,恰好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對綁架罪的法律規(guī)定進行了重大修改,增加了“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項內容,并規(guī)定從公布之日起實施。
歐春光告訴記者:“如果依照刑法原有的規(guī)定,綁架罪起刑就是10年,因此法官在審理中,減輕處罰也只能從10年刑期向下減。因此,像鄭麗剛、柴彥軍這樣的被告人,可能最低也要判處3年至4年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七)實施后,我們就可以從5年開始考慮他們的量刑,才有可能判處現在這樣一個刑期!
原刑罰層級少 審案中常遇兩難
據了解,1979年制定刑法時,并沒有規(guī)定綁架罪的罪名。隨著經濟的不斷發(fā)展,以勒索財物等目的實施綁架的案件數量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那時,受侵害最嚴重的是婦女和兒童,而且當時的綁架案件往往為亡命徒所為,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
在這種背景下,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中,“綁架勒索罪”成為一個獨立的罪名。
1997年刑法修訂時,又在全國人大修訂的基礎上,將綁架罪正式規(guī)定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但在這一條款適用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都先后提出,刑法對綁架罪設定的刑罰層次偏少,不能完全適應處理這類情況復雜的案件的需要,建議對綁架罪法定刑的設置作適當調整。
作為長期從事一線審判的法官,歐春光也感到,由于刑法中對綁架罪規(guī)定的刑罰層次少,而且起刑較高,因此法官們在審理綁架案件時,經常在是否認定此罪時猶豫。
歐春光說,有些實施綁架的人員犯罪情節(jié)的確非常輕微,一旦判處綁架罪就意味著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與刑罰規(guī)定的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并不符合。而刑法第十三條中又有這樣的規(guī)定,“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實踐中,法院有時候也會酌情依據刑法總則的規(guī)定,對輕微的綁架行為實施者免予刑事處分。
“但事實上,一味依照重刑判處,將傳遞給犯罪分子一種信號,無論他手段多么輕微也都會面臨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不利于阻止其從事更加嚴重的犯罪;而依照總則的規(guī)定免于刑事處分,則也有可能放縱了犯罪行為!睔W春光對記者說。
體現寬嚴相濟 有利于瓦解犯罪
記者注意到,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的規(guī)定,故意殺人罪、放火罪、爆炸罪等嚴重犯罪,均有“情節(jié)較輕”的刑罰層級,最低刑罰均為3年,而只有綁架罪沒有這一層級。法學界有關人士也指出,綁架罪的危害程度并不比故意殺人罪等嚴重罪行更甚,而最低法定刑卻遠遠高于這些犯罪,這說明罪與罪之間的刑罰存在著明顯的不平衡。
國家法官學院教授周道鸞說,從第一部刑法頒布后,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各種形式對刑法的補充或修改,大部分是往重里改,很少將量刑減輕的。而刑法修正案(七)對于綁架罪的修改,是多年來刑法修正中少見的“往輕里改”,應該說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罪行相適應的基本原則,符合世界刑法輕刑化的發(fā)展趨勢。
歐春光說,新修正的刑法,實際上向實施綁架犯罪的行為人傳遞了一個新的信號:不使用惡劣的手段,主動釋放人質,沒有造成人身損害后果的,刑法都將給予寬容的對待。通過實施這種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將更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也將避免因判重刑而導致樹立新的社會對立面,影響社會的和諧發(fā)展。(本報記者 李松 黃潔)
刑法修正案(七)對綁架罪的新規(guī)定
《刑法修正案(七)》第六條對刑法典原第二百三十九條的法定刑進行了修改,在原法定刑的基礎上增加了一檔,規(guī)定“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由于其并沒有對刑法典原第二百三十九條的罪狀進行修改,因此對《刑法修正案(七)》第六條仍應沿用原“綁架罪”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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