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說明,這里的“你”,不包括那些負有特殊任務的警察———對這部分人來說,24小時槍不離身,無論對百姓還是他們自己,都是必要的保護。
但對多數(shù)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不限于警察)來說,公務之外及時將槍交回,無論對避免百姓遭受傷害,還是自己墜入深淵,卻是必要的。2月13日發(fā)生在云南省蒙自縣的悲劇,讓我們再次認識到這一點:當晚,該縣公安局民警吉忠春酒后因倒車與他人發(fā)生糾紛,朝對方連開三槍致對方死亡。目前,吉忠春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檢察機關也已提前介入調(diào)查(2月15日新華社)。
關于本案,隨著調(diào)查的深入,細節(jié)會逐漸明細。在這之前,對于本案給警察形象造成的負面影響,對于吉忠春可能面臨的法律后果,我們不急于作出評論。今天,我們關注一點:如果當時吉忠春手中沒有槍……
惹事的槍,當時的確不該帶在吉忠春身上。按照槍支管理規(guī)定,民警只有在辦案需要時才攜帶槍支,其他時間槍支應當及時入庫保管。2月15日蒙自縣所屬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公安局召開的新聞發(fā)布會透露,案發(fā)地點是當?shù)氐囊粋住宅小區(qū),當時吉忠春酒后駕駛私家車到這里找朋友辦事。可見,他并非執(zhí)行公務,不具備佩帶槍支的基礎。
如果吉忠春沒有槍,悲劇就不會發(fā)生,至少不會如此嚴重!熬煲彩侨恕,身處各種社會關系的他們,不可避免地會與人發(fā)生各種矛盾。化解矛盾的方式,可能比較緩和,也可能比較激烈。揮揮拳頭、掄掄棍子,都不令人意外。也可能造成比較嚴重的后果,但不會像開槍一樣,令悲劇無可挽回。
該交回的槍為什么沒有交回以致惹大禍?相信這個問題很快會有答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偶然”發(fā)生悲劇,他違規(guī)佩槍的事實,壓根就不會為公眾所知曉。多少槍支以這種方式“流失”在外?它們會不會在某一天再“走火”射向百姓?對此,百姓有理由恐懼。而無論被害人還是施害警察,其實都是違規(guī)佩槍的受害者。
警察負有保護人民生命財產(chǎn)安全的職責。這種職責,不僅存在于工作時間,也存在于工作之外。一名警察,如果工作之外遇到人民生命財產(chǎn)被侵犯而不出手,同樣是瀆職。這樣的職責要求決定了,很多警察都槍不離身,更有利于打擊犯罪。然而,在極少數(shù)警察素質(zhì)難如人意,槍支失去制約對百姓可能意味著災難的時候,公務之外及時把槍收回,就是一種符合現(xiàn)實的制度選擇。這種制度選擇,不一定能保證結果最好(或會有警察該用槍沒帶在身上干著急的情形發(fā)生),但至少可以保證結果不是最壞,讓子彈射向百姓。遺憾的是,這項制度,并未得到嚴格執(zhí)行。
2000年前后,河北霸州的杜書貴、河南禹州的劉德周,多起警察槍殺百姓事件,引起極大社會反響。近幾年,隨著公安機關嚴格警風警紀,類似事件得到有效遏制。沒有人會因為這起或許不乏偶然的事件而否定公安機關在維護社會穩(wěn)定方面所作的種種努力,但“警察槍殺百姓”在絕跡幾年后再次發(fā)生,卻給我們敲響警鐘。通過嚴格執(zhí)行制度,保證槍支不流失在外,是有關部門必須首先要做的。
“別把你的槍,帶回你的家”,這是對警察的要求,也是有關部門必須履行的職責。而對警察來說,這是約束,也是保護———身上沒槍,可以避免他們頭腦發(fā)熱時干出悔恨終生的蠢事。(李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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