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至7日,一起由公安部督辦的非法網絡傳銷案在蘆溪縣法院開庭審理,這個曾擁有數十萬會員、經營額達四億余元的“新智網”非法傳銷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將面臨法律的公正判決——
工商打擊傳銷 牽出驚天大案
2007年7月中旬,萍鄉(xiāng)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在打擊傳銷活動中,發(fā)現一個叫“新智網”的經營模式屬傳銷,涉嫌非法經營犯罪。
當年8月10日,萍鄉(xiāng)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此案移送給萍鄉(xiāng)市公安局繼續(xù)偵查。接案件移送函后,萍鄉(xiāng)警方立即抽調經偵、刑偵、網監(jiān)三個部門成立專案組,以經偵為主展開調查。調查發(fā)現,傳銷組織通過新智培訓網境外人員搞傳銷,而且涉案面非常廣,除江西外,在北京、上海、重慶、內蒙古、天津、江蘇、貴州、福建等地也有人員加入。
經過全面分析后,專案組將情況向省公安廳匯報,省公安廳又將此案上報到公安部經偵局。此案引起上級高度重視,被公安部列為督辦案件。
僅僅一周時間,專案組對上百名涉嫌參與傳銷的人員進行了拉網式詢問,基本掌握了“新智網”的運行模式和萍鄉(xiāng)主要犯罪嫌疑人的情況。2007年8月23日,民警在萍鄉(xiāng)市區(qū)將傳銷網絡中的3名萍鄉(xiāng)骨干成員彭某、張某、朱某抓獲。通過訊問,民警發(fā)現將“新智網”傳銷模式引入萍鄉(xiāng)的就是彭某。
民警順藤摸瓜 嫌犯一一落網
據嫌疑人彭某交代,他的上線是李某和宋某,均在內蒙古一帶活動。同時,專案組民警在對“新智網”返利情況進行調查后,發(fā)現上海是該網絡傳銷的資金集散地。為了徹底剪斷該傳銷團伙的資金鏈條,抓獲幕后組織策劃者,專案民警趕赴上海和內蒙古。2007年8月29日,民警在內蒙古警方的配合下,將嫌犯李某和宋某抓獲。
抓獲李、宋二人后,其上線高某進入警方視線。就在調查高某時,高某的上線海霞也被警方掌握。2007年9月1日,民警將海霞抓獲。不久,高某也落入法網。
通過訊問海霞,民警發(fā)現有“新智網中國第一人”之稱的王志成在黑龍江省現身,其真名叫王晶波,專門核對新會員打款情況,并開通激活賬戶。捉拿此人無疑將對破獲全案起到極為重要的作用。
在黑龍江省警方的配合下,專案組民警秘密前往王晶波暫住地偵查。2007年9月23日,王晶波及其妻付麗君束手就擒。專案民警對王晶波進行突審,得知“新智網”在中國的財務部由一個名叫談鶴珠的女人負責。民警乘勝追擊,當年10月5日,談鶴珠在上海落網。
警方調查結果顯示,從2003年至今,“新智網”已從全國非法吸納資金高達4億元。這些資金除了部分用于獎勵外,其余絕大部分通過地下錢莊轉到國外。
剝開暴利“畫皮” 難逃法律制裁
“新智網”(全稱“新智培訓網”)是新加坡新智國際公司建立的網站,主營網絡教學資源,包括電子書、視屏資源、電視電話會議等。“新智網”在中國境內采取傳銷的經營方式推銷該網站使用權,即使用者瀏覽使用該網站,需繳納一定數額的人民幣購買該網站使用權成為會員,同時獲得推薦他人購買該網站使用權的資格。采取以老會員介紹新會員購買網站使用權,然后由新智國際公司根據事先制訂的獎勵制度給予會員直接推薦獎、小組分紅、管理津貼等獎勵的方式推銷網站使用權。為鼓勵會員介紹更多的人購買“新智網”使用權成為會員,新智國際公司還設立了積分激勵計劃,即根據會員獲得的積分多少,分別給予贈送新智國際公司原始股、出國旅游、汽車等獎勵。
2003年,新智國際公司在中國境內從事“新智網”的推廣工作,并在上海設立了財務部、技術部,在北京設立了市場部。截至2007年8月,新智網在中國境內發(fā)展了數十萬會員,經營額達4個多億。僅在萍鄉(xiāng)地區(qū)就有千余會員,非法經營額達140余萬元。
據蘆溪縣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稱,被告人王晶波、付麗君二人明知“新智網”是采取傳銷的經營方式推銷網站使用權,仍直接從事傳銷活動,并利用二人創(chuàng)辦的“卓越成功網站”宣傳、介紹“新智網”,積極發(fā)展“新智網”下線會員,至案發(fā)時止,王晶波、付麗君二人各自發(fā)展下線會員均達8萬余人、非法獲利分別為400余萬元、300余萬元;被告人張婷、談鶴珠二人自2003年起分別在北京的“新智網”市場部、上海的“新智網”財務部負責、從事“新智網”的管理、財務工作,在2005年新智網被工商部門調查后,二人明知“新智網”是以傳銷方式經營的情況下,仍從事上述工作至案發(fā),自2006年1月至2007年8月期間,二人參與經營額達3.5億元;被告人海霞、高文成、彭潔、張文森四人,在經人推薦加入“新智網”成為會員后,明知“新智網”采取傳銷的方式推薦網站使用權,仍直接從事傳銷活動,積極發(fā)展下線會員,并違法獲利。蘆溪縣檢察院認為八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案經過合議庭評議后,將擇期宣判。(記者劉啟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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