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31日對北京碧溪廣場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一審判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北京碧溪廣場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判處北京碧溪廣場有限公司、北京騰飛物業(yè)投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王寶平4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據(jù)介紹,王寶平任北京碧溪廣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期間,為給公司及相關企業(yè)籌措經(jīng)營資金,于2002年12月至2005年間,以定期支付固定高額回報、保證回購、無風險投資等條件為名,隱瞞北京碧溪家居廣場部分樓層被抵押給銀行的事實,將碧溪家居廣場A、B、E、F段樓層進行網(wǎng)格式等份劃分,并設定由公司及王寶平控制的北京騰飛物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委托經(jīng)營的方式,指使并由王勇平、侯錦具體負責向社會公眾出售碧溪家居廣場附租約的產(chǎn)權式商鋪,非法吸收5000余人的資金共計7.61億余元。
2003年,碧溪家居廣場打出“16萬產(chǎn)權商鋪熱賣”廣告,投資者購買即可得到每天每平方米4元的日租金,此后先后有5000多人購買碧溪廣場產(chǎn)權商鋪。在發(fā)生資金鏈斷裂后,碧溪廣場悄然關門,所有投資者不但未有收益,本金亦無法追回,這一事件引起社會極大關注。
根據(jù)媒體報道,在此期間有大量投資者通過各種途徑維權,甚至有投資者留下遺書后服毒自殺,希望能夠追回投資款。法院認為,北京碧溪廣場有限公司以銷售附租約產(chǎn)權式商鋪的形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其行為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數(shù)額巨大;王寶平身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不僅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起意決策者,而且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勇平、侯錦身為該公司財務經(jīng)理、銷售總監(jiān),受王寶平指使,參與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均為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法院還認為,北京騰飛物業(yè)投資有限公司系被北京碧溪廣場有限公司控制和利用的工具,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的證據(jù)不足。
為此,法院分別判處北京碧溪廣場有限公司、北京騰飛物業(yè)投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王寶平4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判處北京碧溪廣場有限公司財務經(jīng)理王勇平1年零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判處北京碧溪廣場有限公司原銷售總監(jiān)侯錦1年有期徒刑,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繼續(xù)追繳北京碧溪廣場有限公司違法所得發(fā)還各受害人。(記者李京華、公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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