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他明知是假酒仍違法銷售 獲利21萬元獲刑2年零10月
江北男子曾某,在兩個月的時間內,非法銷售假冒茅臺酒達1000余瓶,獲利21萬多元。日前,該男子被江北區(qū)檢察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起訴。法院隨后判處曾某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對21萬余元贓款予以追繳。昨日,該判決正式生效。
販賣假酒獲利21萬元
檢方查明,去年6月,曾某在貴州省貴陽市(另案處理)為羅某銷售白酒。同年7月21日,曾某向我市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了無正規(guī)進貨渠道、無合法銷售手續(xù)、標有貴州茅臺酒注冊商標的53度“飛天茅臺酒”30件(每件12瓶)、“15年陳釀茅臺酒”禮盒5件(每件6瓶)。銷售價格分別為408元/瓶、1650元/盒,該價格低于同期市場價格,獲貨款196380元。
同年8月30日,曾某又以468元/瓶的價格,向同一商貿公司銷售了同樣無正規(guī)進貨渠道、無合法銷售手續(xù)、標有貴州茅臺酒注冊商標的53度“飛天茅臺酒”50件(每件12瓶),獲款280800元。在拿到兩筆賣酒錢后,曾某和店主羅某進行了結算,獲得對方給予的報酬共計21萬余元。
庭上辯稱自己是受害者
“有人賣假酒。”去年9月,市酒類管理局接報進行查處,隨后在該商貿有限公司庫房內查獲其從曾某處購進的53度“飛天茅臺酒”504瓶、“15年陳釀茅臺酒”27瓶,經鑒定,上述查獲的酒均系假冒貴州茅臺酒。今年3月,曾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庭審中,曾某稱,他也是受害者。曾說,他當初是受聘于羅某賣酒,貨也是羅給的,他并不知道所賣的酒是假冒的酒。
法院判決認為,經調查曾是在明知是假酒的情況下,仍進行了違法銷售,其行為已經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遂作出以上判決。(記者 鐘臻 通訊員 程和玉、何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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