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用人單位身體造成損害,勞動者張先生將用人單位訴至法院,要求用人單位賠償256兆美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受理這起案件。據悉,該案是我國建國以來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最大標的勞動爭議案件。
原告張先生訴稱,2007年6月5日,他入職到一家電腦公司,簽訂了兩年期勞動合同,合同截止日期至2009年6月25日。入職后,張先生任質量測試主管,后任網站編輯主管,月工資標準為稅前11451元。2008年1月18日,電腦公司與張先生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議書,并于2008年2月4日向張先生支付工資、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年假補償等費用3萬余元。但張先生認為考核應在試用期內進行,如果公司認為張先生考核不合格,應當調崗,不應辭退。且其在公司策劃的旅游活動中因吃了公司發(fā)的有毒食品,造成他在活動中腳步錯位,嚴重受傷,不能走路。
隨后,張先生到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電腦公司補發(fā)2008年1月18日至3月18日的工資、補發(fā)其工作期間的加班費、獎金、公司克扣工資及5倍的賠償金320萬余元,要求電腦公司支付2年的競業(yè)限制補償金27余萬元。并要求電腦公司支付破壞其身體健康賠償費256兆元。通過審理,仲裁委駁回了張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張先生不服仲裁裁決,依法到法院提起了訴訟。
在向法院提交的起訴狀中,張先生將訴訟請求中關于身體健康賠償費增加到了256兆美元。
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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