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鈺(化名)從張強(化名)手中購買了一套房屋,并取得產(chǎn)權證。幾年后,張鈺被告知,該房在她購買前已被公安機關作為贓物查封,其產(chǎn)權證隨即被北京市建委注銷。為此,張鈺將張強訴至法院,索賠近30萬元。近日,大興法院判令張強賠償張鈺損失18萬余元。
張鈺說,2001年3月30日,張強將其位于大興的一處房屋以近17萬元的價格賣給她。兩人簽訂協(xié)議,約定若因買賣該房屋出現(xiàn)產(chǎn)權糾紛,張強承擔法律責任。
同年6月,張鈺取得房屋產(chǎn)權證。2004年6月,吉林省公安廳經(jīng)偵總隊函告大興房地局,稱他們已于2001年3月14日查封該房屋,并通知了張強。隨后,張鈺的產(chǎn)權證被注銷,房屋被法院判令騰退給一家公司。張鈺遂將張強起訴。
張強辯稱,他沒有收到過公安機關的查封通知,不存在欺詐行為,且張鈺請求的賠償數(shù)額超出房屋買賣交易額的部分沒有法律依據(jù)。他認為應由第三人北京市建委對張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市建委在一開始就存在審查上的失誤,最終造成張鈺房產(chǎn)證被注銷的后果。
法院認為,兩人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張強負有向張鈺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保證房屋產(chǎn)權無瑕疵”的義務。根據(jù)吉林省公安廳經(jīng)偵總隊認定,張強所有的該房屋系贓物,不屬其個人合法財產(chǎn)。張強將本不屬于自己的房產(chǎn)賣予張鈺,存在過錯,對因此給張鈺造成的合理損失,應予償還。張鈺索賠的30萬元中,其支付過的房款、買賣手續(xù)費、契稅等部分共計18萬余元的損失,法院予以支持。(記者王麗娜 通訊員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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