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相應的刑法規(guī)范,就意味著“人肉搜索”任何時候都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這樣的話,國家法律對公民權利的保護措施設置上顯然是不完整的,而在法律責任體系構建上也是不科學的。
據(jù)8月26日《檢察日報》報道,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8月25日在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時,認為“網(wǎng)上通緝”、“人肉搜索”已經(jīng)超出了道德譴責的范疇,嚴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權益。保護公民個人信息,需要追究網(wǎng)絡“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責任。對此,社會上也有不同認識,認為刑法已經(jīng)對名譽權進行保護了,再來規(guī)范“人肉搜索”,刑法就管得太寬了(8月27日《信息時報》)。
筆者認為,對日益泛濫的“人肉搜索”行為從刑法上進行規(guī)范是十分必要的。因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權利的行為和方式有所不同,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有輕重程度差異,這就要求國家法律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措施也有所區(qū)別。具體來說,法律要針對不同性質和不同危害程度的侵權行為采取不同法律層面的制裁措施,刑事責任是對侵權行為人的最嚴厲追究,是公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最有力武器。就“人肉搜索”而言,根據(jù)“人肉搜索”發(fā)動者和參與者的主觀用意、對公民個人信息泄露范圍的控制以及實際造成的權益侵害程度不同,其處理也可以“分門別類”:輕者屬道德領域的問題,應當接受社會輿論的公開譴責;嚴重的構成違法或者犯罪,其中民事侵權的承擔民事責任,行政違法的接受治安管理處罰,但如果沒有相應的刑法規(guī)范,就意味著“人肉搜索”任何時候都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這樣的話,國家法律對公民權利的保護措施設置上顯然是不完整的,而在法律責任體系構建上也是不科學的。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規(guī)定買賣公民信息將負刑事責任,這是對公民個人信息加強保護的重要表現(xiàn),但我們應當看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規(guī)定的范圍并沒有完全滿足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實踐需要。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規(guī)定的范圍,僅限于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y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guī)定,將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或者以竊取、收買等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這一范圍并未涵蓋全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這說明,我國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仍然是不全面的,顯然難以滿足公眾維護合法權益的實際需要。
在筆者看來,一些國家機關和電信、金融等單位在履行公務或提供服務活動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對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和個人隱私構成嚴重威脅,而日益泛濫并逐漸淪為“網(wǎng)絡暴力”的“人肉搜索”,除了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個人電話等基本信息外,還會泄露其他隱私信息,同樣嚴重侵犯公民基本權益,而且受害者無法控制網(wǎng)絡信息傳播的速度和范圍,更無法知曉侵權者,遏止這類侵權行為單靠民事追究是遠遠不夠的。特別是對那些因“人肉搜索”隨意傳播他人隱私而致使受害者精神失常、導致自殺或報復社會等嚴重后果的行為,必須追究其刑事責任。
必須指出的是,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刑事責任,決不意味著任何“人肉搜索”行為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只有那些因“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且造成嚴重后果的,才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有必要將“人肉搜索”與通過親戚朋友打聽他人個人信息區(qū)別開來,因為后者在手段、途徑和影響范圍上與前者都不可同日而語。
(作者:李克杰 系山東政法學院法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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