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三十八名兒童罪犯在廣東東莞被執(zhí)行死刑
2008年06月09日 19:11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fā)表評論
中新社東莞六月九日電 (李映民 王創(chuàng)輝)記者今天從廣東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為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日前對拐賣三十八名兒童的罪犯執(zhí)行了死刑。
據介紹,從二00一年三月至二00四年五月期間,劉建秋、劉洪強、梅波、鄒世英等人單獨或結伙,竄到東莞市寮步、大朗、東城等鎮(zhèn)區(qū)的市場,乘兒童單獨在市場附近玩耍、身邊無大人陪伴照看之機,即以買泡泡糖、玩具等為誘餌,拐帶兒童到汕頭市潮陽區(qū),交由劉建秋、胡海平、陳虹、盧錦輝、鄭英俊、黃玩?zhèn)、張秀將兒童賣出,共拐賣兒童三十八名。
法院認為,本案系一起由各被告人對拐、賣兒童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進行分工合作、實施一條龍式的犯罪,犯罪次數(shù)達三十一次,拐賣兒童三十八名,造成至今尚有十二名被拐賣的兒童無法被解救的嚴重后果,各被告人的犯罪主觀惡性大,后果極其嚴重,且給被拐賣兒童及其親人的精神和身心健康造成了極大的損害,依法應予嚴懲。
劉建秋在共同犯罪中直接拐帶、販賣兒童,還伙同胡海平負責聯(lián)絡買家賣出兒童,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因此,法院以被告人劉建秋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編輯: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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