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北京市順義區(qū)勞動仲裁委首次作出兩份具有歷史意義的裁決書:裁決新華航空公司的兩名辭職飛行員———王振軍和郭岳炳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裁決新華航空公司自解除勞動合同起15日內為兩名飛行員辦理檔案轉移手續(xù);駁回新華航空公司的全部反訴請求。
依據(jù):民航局文件和勞動合同法
這是順義區(qū)勞動仲裁委自1月11日首次調解國航飛行員溫某零賠付解除勞動合同成功后,首次裁決兩名飛行員零賠付解除勞動合同。在洋洋灑灑的12頁裁決書中,仲裁員細致地分析了飛行員的請求和航空公司的反駁,用民航局的規(guī)范性文件和勞動合同法詳細梳理了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為解決飛行員勞動糾紛開辟了一條可借鑒的路徑。
引發(fā):超時飛行及待遇未落實克扣安全獎
2008年3月21日海航集團有限公司下屬的中國新華航空有限責任公司飛行員王振軍和郭岳炳,申請勞動仲裁,要與新華航空解除勞動合同,遭新華航空反訴,分別被索賠500余萬元的違約金和補償費。王振軍和郭岳炳都是空軍轉業(yè)的飛行員,在新華航空已工作六七年,職務均為正駕駛。兩人稱,新華航空管理混亂,公司沒有將他們十多年的軍齡算入工齡,且多次為他們安排超時飛行任務,無法保證他們的療養(yǎng)休假待遇,無故克扣他們的飛行安全獎。
新華航空反駁,公司一直都按民航局的規(guī)定安排飛行,并未安排過超時飛行。而飛行安全獎是公司設立的安全基金,是對沒有出現(xiàn)安全事故的忠誠員工的獎勵,離職的飛行員不能享受這個獎勵。兩人簽的都是無固定期限合同,應當一直供職到退休年齡,提前辭職給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jīng)濟損失,這些損失包括公司組織各種培訓的費用、因飛行員突然離職而造成的空職成本以及飛行員在職期間公司負擔的管理費用等。
焦點:培訓費該不該由飛行員賠
在飛行員辭職案件中,能否解除勞動合同的焦點是對違約金、賠償金數(shù)額的認定。
本案首席仲裁員楊靖認為,新華航空與王、郭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但該約定與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相悖,所以新華航空不得依據(jù)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飛行員承擔違約金;至于公司要求飛行員賠償?shù)难a償費,實際就是公司招收、錄用、培訓飛行員的實際費用,民航局要求參照70萬元到210萬元計算,賠償費就包括了培訓費,公司單獨要求飛行員支付培訓費,仲裁庭不能支持。
被駁:航空公司要求天價賠償缺證據(jù)
新華航空計算的費用數(shù)額,因其沒有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交證據(jù),如培訓費、賠償費明細及有關如何收取培訓費的協(xié)議來支持自己的主張,證據(jù)不足。對于新華航空要求兩名飛行員支付空職成本和管理費的主張,仲裁庭認為,這筆費用是航空公司根據(jù)自己的利潤和管理情況自行測算的,在兩名飛行員不予認可,航空公司又拿不出證據(jù)的情況下,仲裁庭不予支持。
意義:為解決“辭職門”開辟一條可借鑒的路徑
兩名飛行員的代理律師張起淮4月20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此案也是司法實踐中最接近公正、公平處理飛行員辭職的成功案例。唯有不足的是,仍然沒有對于航空公司的違約和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認定,也沒有裁決航空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雖然有遺憾,但畢竟已進了一大步,為因辭職而煩惱的飛行員指明了正確的解決途徑,對于緩解愈演愈烈的飛行員“辭職門”、“返航門”、“集體請病假”、“罷飛”等過激行為,無疑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也給航空公司敲響了警鐘,必須依法與飛行員簽訂合同、執(zhí)行合同,否則,飛行員就會依法解除合同。
未完:航空公司一定會提起訴訟
據(jù)了解,新華航空可在接到裁決書15天內向順義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業(yè)內人士分析,新華航空一定會提起訴訟,因為仲裁階段沒有準備好證據(jù),訴訟階段一定要補上,不能讓飛行員一分錢都不賠就走人。
張起淮律師說,兩名飛行員在轉業(yè)前就已是空軍的成熟飛行員,航空公司并沒有為他們花費巨額的培訓費用,而根據(jù)民航局的有關規(guī)定,飛行員的“轉會費”應該在70萬至210萬元之間,而且應由接受飛行員的“下家”承擔,而不是飛行員個人。(記者 陳煜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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