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保華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
-9名團伙成員分別獲刑1年至15年
法院經過為期4天的公審后,于2008年1月23日作出一審判決,以涉嫌組織領導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買賣持有槍支罪等10項罪名,數罪并罰,判處萬保華有期徒刑16年,并處罰金兩萬元。其中,9名團伙成員分別判處了1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另外兩名案犯作為個案進行了判決。
四處購槍為斗狠
萬保華犯罪集團依靠打、砸、搶、詐等暴力威脅手段斂取財物,具備了一定的經濟實力。所獲得的錢財除一部分供萬保華、高智勇的個人生活開支和揮霍外,另一部分則供應其團伙成員集中租房食宿,發(fā)放活動經費,購買槍支、砍刀等作案工具,壯大其團伙實力……發(fā)展到后來,該團伙強攬工程、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故意傷害,以暴力和威脅手段橫行于小藍工業(yè)園區(qū)、蓮塘鎮(zhèn)、八一鄉(xiāng)等建筑工地、農貿市場,嚴重擾亂了當地的社會、經濟和生活秩序,影響惡劣。
2005年5月,萬保華購得一支自制式左輪手槍。2005年底,萬保華花1.2萬元從武漢購買五連發(fā)來復槍一支,從此便隨身攜帶,到處耀武揚威,逞兇斗狠,沖殺在前。
橫行縣區(qū)傷數人
2005年11月,當時在轄區(qū)頗有惡名的另一犯罪團伙頭目羅某某(另案處理)欺行霸市,在爭搶南昌縣鄧家埠建筑工地材料供應業(yè)務時將萬保華的牢友李飛洲羞辱一通。萬保華于當年11月26日晚10時許,率李飛洲持斧頭等兇器將羅某某追到南昌市東湖區(qū)蘇圃路,并對其圍攻砍殺。羅某某受傷后,狼狽地跳入百花洲的湖中才得以逃生。然而,萬保華并沒有罷手,糾集章黔洪(另案處理)等人持五連發(fā)來復槍、砍刀等兇器,開著車四處對羅某某搜尋、追殺,揚言要與羅某某拼個你死我活。最后,羅某某只得求朋友從中斡旋,萬保華才暫時停止了報復行動。
2006年9月,戴火金等人因在其承接的某學校工地施工時,受到新建縣當地村民的阻撓,高智勇應邀為其“清障”,帶領齊兵、劉杰、羅鵬、羅松等人手持鐵棍、漁叉等沖進工地,村民驚恐萬分,紛紛躲避。來不及逃走的程某等人遭到一陣猛打亂戳,渾身血肉模糊,其中程某的3根胸肋被打斷,左手掌粉碎性骨折,另一村民脛骨開放性骨折(兩人均被鑒定為輕傷甲級)。
2006年11月,萬保華為幫別人解決糾紛,帶領齊兵、徐冬仁等人在南昌縣當眾將駱某的廣本轎車用砍刀、鐵棍砸毀,車損價值1.1萬余元。
安排專人護情婦
萬保華在作惡多端的同時,也時時提防對手報復。他和高智勇各有一名情婦,他們每天都安排手下護衛(wèi)、接送其上下班。2005年12月的一天晚上,萬保華的情婦汪某下班路過蓮塘緣中園茶樓時,犯罪嫌疑人彭麗琴對其實施飛車搶奪,被執(zhí)行護送任務的王軍、吳寧波當場抓獲并毆打。高智勇、劉杰趕到后沒有報警依法處理,而是以惡治惡,他們以要報警相威脅,敲詐彭麗琴6000元“私了”費。
2006年8月10日,萬保華的妻姐與鄰居黃某發(fā)生口角。萬保華聞訊后,不問青紅皂白,立即帶齊兵、王軍等人將黃某挾持至南昌縣八一鄉(xiāng)橋頭堤壩上,用棍棒、柳條將對方打得兩根胸脯肋骨斷裂(輕傷乙級)。
收網行動搗黑巢
萬保華事件在當地群眾中引起了極大的恐慌。2005年8月,在南昌市象湖新城平海工地發(fā)生一起數百人打架斗毆事件,接到報案后,南昌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民警迅速奔赴現(xiàn)場,但此時斗毆人群已經散去。民警只在現(xiàn)場提取了少量的彈殼、刀鞘等物證,現(xiàn)場還有兩輛被砸毀的汽車。
光天化日是誰如此膽大妄為?南昌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要求南昌縣公安局成立專案組,將案件查個水落石出。
此事件影響非常惡劣,為偵破此案,專案組成員付出了辛苦的努力。隨后,警方開始對涉案人員實施抓捕。部分團伙成員為躲避警方,都暫時放棄了手中的業(yè)務。
2006年12月13日,經過警方一年多的縝密偵查,犯罪嫌疑人劉杰被抓捕歸案,初步揭開了萬保華、高智勇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內幕。此案引起了省公安廳、南昌市公安局領導的高度重視。決定由南昌市公安局刑偵支隊牽頭,從市、縣兩級公安機關抽調精干力量組成專案組,省“打黑辦”也及時派出數名技術專家指導辦理這一案件。
2007年1月15日,專案組采取“收網”行動,果斷將萬保華、高智勇、齊兵、王軍、羅鵬、齊偉等10余名團伙成員抓捕歸案,繳獲自制手槍、來復槍、單管獵槍9支,砍刀、漁叉19把及防刺背心等作案工具。
老大小弟均獲刑
在萬保華團伙作惡的兩年多時間里,他們從來沒有靠正當生意賺取過錢財,而是一味地崇尚暴力,靠敲詐、搶奪、賭博、販毒等非法手段大肆斂財。據警方查實,2005年以來,高智勇、劉杰等在南昌縣蓮塘鎮(zhèn)的諾亞方舟等娛樂場所販賣了大量的搖頭丸、K粉,其中僅查實的涉案K粉就高達401克。
警方已經查實的萬保華涉黑團伙違法犯罪案件達34起,其中刑事案件20起,共造成輕傷甲級3人,輕傷乙級3人,輕微傷6人。
2007年10月30日,南昌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組織、領導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將此案的12名犯罪嫌疑人向南昌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南昌縣人民法院經過為期4天的公開審理后,于2008年1月23日作出一審判決,以涉嫌組織領導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買賣持有槍支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損壞財物罪、強迫交易罪、販賣毒品罪、賭博罪等10項罪名,數罪并罰,判處萬保華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兩萬元。高智勇、鄧紹軍、齊兵、王軍等其他9名團伙成員分別判處了一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另兩名案犯作為個案進行了判決。(記者 涂永輝 鄒曉華 王健根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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