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yǎng)兒14年非親生 男子怒告20年同居女友獲賠6萬
2008年01月28日 17:15 來源:解放網-新聞晨報 發(fā)表評論
與同居20年的“妻子”斷絕關系后,又發(fā)現(xiàn)自己養(yǎng)了14年的兒子并非親生,王先生的精神受到極大打擊,將故意隱瞞真相的“妻子”黃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賠付經濟損失15萬元、精神損失費5萬元。
日前,黃浦法院審理認為,由于兩人的事實婚姻關系不成立,因此王先生要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恼埱笥诜o據(jù),一審判決黃女士賠償經濟損失6萬元。
1986年底,王先生和黃女士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1994年3月,黃女士生下一子,王先生以做拉面、賣蟋蟀、出租肉攤位的收益維持家庭生活。2000年,他到韓國打工,并把5年掙到的2萬美元悉數(shù)寄回家用于撫養(yǎng)兒子。2005年3月回國后,他發(fā)現(xiàn)“妻子”已和別的男人生活在一起,雙方因此斷絕關系,兒子和王先生一起生活。2005年11月,得知只有證明和孩子確是父子關系才能解決兒子的戶口問題后,王先生委托復旦大學上海醫(yī)學院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做親子關系鑒定,鑒定結果卻讓他五雷轟頂:兒子不是親生的。黃女士則表示,確實一開始就知道兒子不是王先生的,但兒子是兩人共同撫養(yǎng)的,相比之下,她付出的更多。她不同意賠償,也沒有錢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先生和黃女士未辦理過結婚登記,兩人同居不符合法定的結婚實質要件,之后兩人也未曾通過訴訟等法定途徑解除該同居關系,因此雙方均有過錯。黃女士明知孩子不是王先生的,卻故意不予告知長達10余年,行為明顯有過錯且極不道德,應該支付相應賠償。不過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而言,王先生要求黃女士支付精神損失費的請求于法無據(jù),遂作出了上述判決。(通訊員 董燕靜 記者 姚克勤)
【編輯:王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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