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通廳原廳長趙詹奇情婦因受賄終審獲刑7年
2008年01月18日 05:30 來源:檢察日報 發(fā)表評論
近日,浙江省高級法院對全國首例“特定關系人”——浙江省交通廳原廳長趙詹奇情婦汪沛英受賄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汪沛英的上訴,維持湖州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的一審判決。
去年10月22日,湖州市中級法院一審認定,汪沛英于1998年在杭州蕭山機場航站樓土建工程招標中,為龍元建設集團的項目經理徐某牽線搭橋,在招投標過程中請趙詹奇幫忙。在中標后,徐某送給汪沛英人民幣55萬元。一審判決后,汪沛英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稱并未收到過徐某所送的55萬元,請求改判。(錢聰)
【編輯: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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