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記者從仁懷市法院獲悉,3名“酒販子”因為銷售假冒茅臺酒,被一審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年、3年、2年不等刑期。
法院審理查明,今年3月31日,重慶市綦江縣人曹某到仁懷購買茅臺酒,經人介紹結識了自稱是茅臺酒廠駐外銷售經理的被告人陳新、易星財。雙方商定以380元/瓶和1450元/瓶的價格分別購買普通“飛天”茅臺酒和15年“陳釀”的茅臺酒。其后,被告人陳新聯(lián)系并支付56000元給被告人王元躍,購得假冒貴州茅臺酒33件;另支付41000元給王某,購得假冒茅臺酒15件賣給曹某,共獲贓款277300元。曹某將所購的“茅臺酒”分別發(fā)往北京、成都后被查獲扣押。案發(fā)后,被告人易星財、陳新等主動退贓185000元。
法院另外查明:2005年4月,江蘇省南京市人龐某(另案處理)應南京某軍區(qū)招待所的要求,為其提供標注有“專供南京警備區(qū)”的茅臺酒200件。龐找到被告人王元躍要求幫忙提供。王元躍以900元/件的價格從陳某處購得假冒茅臺酒200件后,以1000元/件的價格賣給龐某,龐某又以288元/瓶的價格賣給南京某軍區(qū)招待所,涉案金額達64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元躍、陳新、易星財的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遂作出一審判決,分別判處3人有期徒刑6年、3年、2年,并各處罰金10萬、5萬、2萬。(熊順楷 陳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