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云南省晉寧縣人民法院以搶劫罪一審判決利用色相勾引嫖客實施麻醉搶劫并潛逃六年的被告人趙慶林(女)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晉寧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8月23日,被告人趙慶林受李洪忠等人邀約,伙同陳超、郎華、吳艷、趙錦存、孫幽、小付等8人駕車來到昆陽。李洪忠、陳超將事先混有麻醉藥的軟糖分發(fā)給趙慶林等5名婦女后,指示以色相勾引嫖客,讓嫖客吃下軟糖,趁其被麻醉昏睡時拿走嫖客錢財。趙某在當(dāng)天就物色到一個下手的目標(biāo),她將嫖客領(lǐng)到一家旅館房間后,先和嫖客吃了一會兒零食,然后就從包里拿出事先準(zhǔn)備好的軟糖對嫖客說:“我請你吃糖!贝浔宦樽砘杷,趙某便將嫖客身上的200元錢和一部價值1000多元的手機拿走。趙某將錢和手機交給李洪忠,拿到100多元的報酬后,便打了一輛車離開昆陽潛逃至今。
李洪忠、陳超、郎華、吳艷、趙錦存等5人在另一次作案中被抓獲。2001年12月,5名被告人分別被晉寧法院判處六年至一年零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趙慶林、孫幽、小付三人在逃。
2007年5月26日上午,云南省文山州西疇縣西灑派出所民警在辦理第二代身份證時,將前來辦理身份證的趙慶林抓獲。至此,潛逃六年的趙某終落法網(wǎng)。
法院審理認(rèn)為,被告人趙慶林受他人邀約實施搶劫,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晉寧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趙慶林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袁芳 姚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