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發(fā)包工程之機,云陽縣國土局原局長王某收受他人賄賂15萬元。本月4日,云陽法院在審理該案后,以受賄罪對王某作出判決,判處其刑期十年,并處沒收財產3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王某系2000年12月至2003年5月,擔任了云陽縣國土局局長,兼黨組副書記。2001年和2002年,先后兩次利用發(fā)包工程之機,收受15萬元賄賂。
王某案發(fā)后,相關部門進行了調查,檢方以王犯下受賄罪,向云陽法院提起了公訴。云陽法院在審理后認為,王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受到法律的制裁,遂依法作出了如上判決。(記者 徐勤 通訊員 張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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