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云陽縣國土局原局長王學軍借發(fā)包工程之機收受賄賂15萬元,12月4日,云陽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王學軍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學軍于2000年12月至2003年5月任云陽縣國土局局長兼黨組副書記。2001年,云陽縣國土局決定以議標形式發(fā)包其培訓中心樓的裝潢工程,要求標的價格控制在120萬元以內。重慶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經理伍家良得知消息后,多次找到王要求承包該工程。同年10月,伍家良以重慶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承包了該工程,雙方簽訂了總價款為133萬余元的施工合同。2003年3月,伍家良為感謝王學軍的幫忙,委托其弟給王現金5萬元。
2002年下半年,云陽縣國土局決定在培訓中心樓安裝中央空調。伍家良得知消息后,又找到被告人王學軍要求承包該工程。2003年1月,伍如愿承包了該工程。同年3月的一天晚上,伍將10萬元現金送給王學軍。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學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該受到法律制裁,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張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