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故意傷害、偽造國家機關印章被刑罰處罰,為制作無犯罪記錄證明以利于尋找工作,再次擅自偽造派出所的印章并予以使用。今日,時年35歲的被告人孫某又一次被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以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孫某于2001年7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2006年10月,朋友介紹孫某到五洲大酒店餐飲部工作,并經面試合格被錄用。隨后酒店人事部通知孫某辦理入職手續(xù),需要孫某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其無犯罪紀錄的證明。在懇求派出所為其開具一份無犯罪記錄的證明遭到拒絕后,孫某決定鋌而走險,去制造一份假證明。于是其將派出所出具的證明上的公章剪下來作樣本,連同審查證明帶到地壇公園西門外的過街天橋處,找制假者偽造“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安定門派出所”印章,加蓋于其“接待重要政治活動及大型國際會議審查證明”上。2007年9月12日,朝陽分局亞運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核實其管界內居民孫某所持“接待重要政治活動及大型國際會議審查證明”中無犯罪紀錄的情況是否屬實,發(fā)現(xiàn)孫某所持證明系偽造。
據(jù)了解,孫某于2001年因故意傷害被判拘役六個月后,因有前科劣跡找工作一直成問題,直到2004年孫某遂偽造判處所印章,制造無犯罪紀錄的假證明后得到一份工作。工作二年后,孫某因家庭瑣事與父親之間發(fā)生矛盾,其父即將孫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的行為向派出所舉報,孫某被東城區(qū)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
庭審中,被告人孫某自愿認罪并真誠悔過。稱自己確實需要一份工作,并不是有意去犯罪,因曾經犯過錯誤而不能像別人一樣生活,一定會牢牢記這次教訓,實實在在做人。
法院認為,鑒于被告人孫某在未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可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胡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