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柳州市柳北區(qū)法院了解到,該市防洪堤管理處經(jīng)濟“窩案”又有進展:第7名被告人楊某在歸案前后的誠懇表現(xiàn)獲得法院認可,被免予刑事處罰;而第8名被告人——原財務科女科長藍某因與單位領導合謀私分公款30余萬元,已經(jīng)被提起公訴,法院計劃于11月28日開庭審理此案。
今年53歲的楊某原來是柳州市防洪堤管理處副總工程師、總工室主任,曾收受好處費6000元。11月12日,柳北區(qū)法院開庭審理楊某受賄一案時,楊發(fā)出了“希望再為柳州建設出力”的懺悔(詳見11月13日今報7版)。其誠懇態(tài)度獲得認可。昨日,楊某的辯護律師告訴記者,楊某已獲釋回家。
即將過堂受審的藍某也是柳州市防洪堤管理處的一名中層干部。藍某原任該處財務科科長,今年44歲。公訴機關(guān)查明:2004年,藍某在擔任防洪堤管理處財務科副科長期間,與該處原主任吳某(另案處理)預謀,欲對該處“小金庫”中的公款進行私分。2004年9月,藍某授意其下屬出納、已經(jīng)被判刑的張某將單位存放在銀行內(nèi)的公款30余萬取出,其中藍某分得8萬元。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藍某目無國法,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藍某系主犯,考慮到她主動投案,屬于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楊建林 萬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