樅陽縣原縣長汪長根(正處級)涉嫌受賄一案已由黃山市檢察院偵查終結,并于10月22日提起了公訴。黃山市法院近期將對此案開庭審理。
檢察機關指控稱,汪長根在任安慶市潛山縣副縣長、樅陽縣副縣長(代縣長)及縣長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建筑商、房產(chǎn)公司老總及機關干部所送的錢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5萬余元,在工程建設、工程款支付、企業(yè)改制、房地產(chǎn)開發(fā)、協(xié)調(diào)貸款、干部提拔調(diào)動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檢察機關認為,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起訴書還顯示,汪長根因擔心受賄犯罪被舉報后會受到查處,先后8次自己或委托他人將有關款物退還給行賄人,所退款物折合人民幣4萬多元。據(jù)悉,汪長根退贓行為正是發(fā)生在樅陽縣原縣委副書記章效生因涉嫌受賄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處以后,但其所退贓款贓物“避重就輕”,有的送3000元他退2000元,送七八萬元他僅退1萬多元,對于大多數(shù)行賄人所送款物他一分錢都沒退。(吳貽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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