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0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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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見義勇為”應有另一種獎勵
2007年11月09日 09:08 來源:新京報

  河南南陽市交警王斌下班后去儲蓄所取錢,聽到有女士喊被搶劫,一路追去抓住搶包賊。昨日,王斌被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稱號,并獲得2000元見義勇為獎金。(11月8日《東方今報》)

  報道說,搶包賊揮舞一把尖刀,王斌追趕時撿起路邊的石頭和鐵鍬周旋,并最終制服他。這說明王斌抓賊是冒著一定危險的,并且是為了挽回一個與他素不相識的女士的財產(chǎn)損失挺身而出的。

  從行為本身看,此舉完全符合見義勇為的“義”與“勇”要素,王斌如果是名普通市民,獲此殊榮與2000元獎金可謂名正言順、無可爭議,問題出在王斌的警察身份上,讓人產(chǎn)生疑問:勇敢抓賊、保護市民不就屬于警察的職責范圍嗎?這在人民警察法里有明確規(guī)定的,這一職責的履行不分警察是在上班時間還是下班時間,也不分他是交警還是刑警。

  這并非是要否定王斌抓賊這一行為及其良好的社會效應,而是通過質問表達公眾深切的期望:有限的見義勇為獎勵資源應該盡可能地讓仗義而為的普通大眾擁有,從而最大化地弘揚社會正氣。如果警察頻繁占用見義勇為獎勵資源,普通市民也就少了受激勵的機會,由此可能損害大家見義勇為的積極性。

  公眾不贊同警察抓賊被評為見義勇為先進分子,這不是刁難,也不是無視警察作出的努力,而是在職業(yè)道德上對警察群體提出高標準———因為相信警察是社會治安的“守護神”,所以希望他們能不計回報地做得更多、做得更好。

  這在公眾心理上是無可厚非的,但如果站在警察角度看,勢必又要產(chǎn)生新的問題:警察也是人,下班時間抓賊也同樣承受危險,也同樣可能受傷犧牲,如果仗義相助得不到表彰,誰心里不會有失落之感?

  如何解決兩者之間的矛盾?我覺得,不妨在公安部機關內部設置一個獎勵機制,對類似王斌的義舉,比照見義勇為獎勵基金會,設置相應獎勵,包括為警察請功等,同時通過媒體大加宣傳,讓王斌們獲得成就感。如此,既鼓勵了警察仗義而為的積極性,又不占用大眾的見義勇為獎勵資源,可謂兩相兼顧,各有所得。

  文/修仰峰


編輯: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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