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調(diào)時將50萬港幣納入私囊,然而,廣東石油化工總廠原經(jīng)營管理部部長聶郁棟稱“這不是受賄是經(jīng)濟糾紛”——究竟誰是誰非呢?昨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檢察院提出抗訴的聶郁棟涉嫌受賄罪一案。
一審認定:50萬是“安置費”
據(jù)悉,海珠區(qū)法院此前曾審理此案,檢察院起訴時指控了兩宗受賄事實:2005年2月,聶郁棟任廣東石油化工總廠某部門黨委書記期間,利用公司進行電表改造的時機,收取一裝飾公司“好處費”20萬元;2005年,聶郁棟被借調(diào)至粵某石油公司,負責東莞某油氣碼頭改建工程的啟動和籌建工作。當年3月,粵某石油公司向聶郁棟在香港渣打銀行的賬戶內(nèi)存入50萬港幣,以“敦促”工程順利進行。2006年7月2日,聶郁棟東窗事發(fā),被抓后其主動坦白了自己罪行。
一審后,法院認定了聶郁棟自首及受賄20萬元的事實,但認為其被借調(diào)至粵某公司工作時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收取的50萬元港幣是粵某石油公司為吸引聶郁棟“跳槽”而支付的“安置費”,不屬于贓款。該法院遂以受賄罪一審判處聶郁棟有期徒刑3年,緩期5年執(zhí)行。
檢院抗訴:50萬應是賄款
一審判決后,海珠區(qū)檢察院提出抗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庭上,爭議焦點在于收取50萬港幣是否構成受賄罪。
據(jù)檢察院抗訴,2005年間,聶郁棟與廣東石油化工總廠保持勞動人事關系,其仍屬國家工作人員,符合受賄罪的主體要求。其次,“安置費”只是聶郁棟收取賄賂的一個幌子,聶郁棟收取50萬港幣后并沒有真的辭職前往粵某石油公司工作,而是于2006年4月回到了廣東石油化工總廠。因此,50萬港幣作為“安置費”的說法并非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只是為掩蓋非法行為而設置的借口。因此,聶郁棟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聶郁棟辯稱,自己確實與粵某石油公司有過一份協(xié)議,雙方約定:粵某石油公司支付聶郁棟200萬元港幣,而自己將辭去廣東石油化工總廠的工作,為粵某石油公司服務10年。粵某石油公司先支付50萬港幣作為“安置費”。但后來粵某石油公司“缺乏誠意”,自己又回到廣東石油化工總廠。聶郁棟強調(diào):“這不是受賄,而是經(jīng)濟糾紛!彼表示,自己想過把50萬元退還給粵某石油公司。
由于檢察院無法當庭提交補充的新證據(jù),法官宣布休庭。(記者 李朝濤 實習生 莫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