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三名少年高某翔、林某全、林某智等人與他人將婦女羅某某劫持到一樓頂進行輪奸。案發(fā)后,林某智在家長的陪同下主動投案自首。日前,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以強奸罪分別判決高某翔、林某全、林某智有期徒刑八年、五年和三年。
無知少年猥褻輪奸婦女
三亞檢察機關指控稱,2005年9月16日23時許,高某翔、林某全、林某智及“阿華”(另案處理)在三亞市城市樂園遇見吳某昌、劉某飛(兩人已判刑)等人。吳某昌便帶著高某翔、林某全、林某智、“阿華”來到城市樂園凱威奇酒吧后面的草坪上找到羅某某。高某翔、林某全等一伙人將羅某某圍住,強行用手摸羅的胸部,羅不從,吳某昌等人就對羅進行毆打,邊打邊摸羅的胸部。次日零時,林某全等人將羅某某帶到三亞市港務局中學后面一幢八樓的樓頂上,并和高某翔、林某智等人對羅進行輪奸。
林某智于2006年2月27日在家長的陪同下主動向三亞警方投案自首。
三少年一審被重判
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認為,高某翔、林某全、林某智違背婦女的意志,使用暴力等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共同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林某智因生理原因沒有實際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案發(fā)后主動投案自首,高某翔、林某全、林某智案發(fā)時系未成年人,歸案后有悔罪表現(xiàn)。根據(jù)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體表現(xiàn)及所起的作用大小和其他的具體情節(jié),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以強奸罪分別判決高某翔、林某全、林某智有期徒刑八年、七年、四年。
二審對立功自首者改判
林某智不服提出上訴,高某翔、林某華全服判。林某智上訴理由是其行為不是共同犯罪,應只對其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
經(jīng)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林某智雖然由于生理原因,未與被害人發(fā)生性行為,但在猥褻及劫持被害人的過程中全程參與,客觀上在強奸共同犯罪中起了輔助作用,系強奸共犯,且有同案人和林某智相互印證的供述佐證。
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三人犯罪時均未滿18歲,林某全歸案后主動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事實,有立功表現(xiàn),林某智作案后主動投案自首,原審判決對林某智、林某全的量刑不當,應予糾正。
終審維持了一審法院對高某翔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的判決。改判林某全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林某智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記者 林春宏 通訊員 胡友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