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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12·11”特大搶劫、故意殺人一案,在臨夏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朱建林、蔣志強、朱建民、宗杰4名被告人被分別指控涉嫌搶劫罪、故意殺人罪、盜竊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窩藏罪。由于案情重大且證據繁雜,檢察院首次啟用了多媒體電子示證系統。
在當日法庭審理中,被害人陳某一家的代理人,當庭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除了請求法庭對各被告人進行嚴懲外,還向被告人朱建林、蔣志強、朱建民提起了35萬余元的民事索賠。針對民事索賠請求,各被告人均表示愿意賠償,但稱自己無能力賠償。
此案未當庭宣判。
血案回放
“滅門”慘案這樣發(fā)生
2006年11月下旬某日,朱建林、蔣志強、朱建民與孟繁軍(已死亡),在孟的租住房內商議搶劫目標時,朱建林提議對臨夏州法院干部陳某實施搶劫,遂進行了合謀和分工。同年11月27日至30日,4人一同從蘭州市至臨夏市采用跟蹤、守候、向他人打聽等方法,接觸了陳并確認了其住址。返回蘭州后,朱建林、蔣志強、孟繁軍在糾集朱建民未果的情形下,結拜起誓。
同年12月9日12時許,朱建林、蔣志強、孟繁軍3人攜帶準備的槍支、刀具再次潛至臨夏市。次日下午,蔣志強分配了作案所用子彈。晚7時許到陳某家中實施搶劫時,因陳外出作罷。12月11日上午,朱建林、蔣志強、孟繁軍前往臨夏市崔家坡山根,由朱建林、孟繁軍對各自所持的仿“六四”式手搶和蔣志強對所持的2支“小口徑”自制手槍進行了試射。當日17時許,蔣志強在陳某家附近路口守候時,發(fā)現并確認陳已回家,即通知朱建林、孟繁軍二人。于是3人于19時許進入西郊某棟樓7單元401室陳家中。閑談時,3人趁陳起身之機同時向其開槍射擊,致陳當場死亡。繼而,3人持槍將陳妻、陳的孫子及保姆控制在衛(wèi)生間內,并用膠帶紙進行封嘴、捆綁。期間,朱建林、蔣志強兩人分別在陳家中搜尋財物。蔣志強在陳某臥室內的一寫字臺中間抽屜中劫取現金 1.1萬余元、手表二塊(價值600余元)、瑪瑙石107顆(價值 107元),后朱建林又將陳手腕處的一塊手表及口袋內的 1000元現金劫取。逃離時,孟繁軍在衛(wèi)生間內將陳妻槍殺,蔣志強在衛(wèi)生間內將保姆槍殺,朱建林在北面臥室內將年僅7歲的陳家孫子槍殺。
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陳某、陳妻、保姆、陳孫均系被他人用槍彈擊中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
庭審直擊
被告人一人求死一人翻供
對起訴書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實,朱建林供認不諱。在最后陳述時,他說:我對我犯下的罪行不談后悔,因為后悔也來不及了,后悔也不能活著。殺害陳某一家、特別是殺害小孩子,我禽獸不如……我所犯的罪行不可饒恕,我是罪有應得。我請求法庭判處極刑,立即執(zhí)行。我想等我被處決(執(zhí)行死刑)后,把我罪惡的尸體捐獻給醫(yī)學院作研究。另外,我想衷心地對陳某家人說聲對不起,請你們原諒……
而蔣志強則以自己當時開槍殺人是受到脅迫、之后因聽到朱和孟準備讓他殺朱建民、“老崔”、“小姐”練膽而離開兩人等為由,將其在公安機關的部分供述推翻,并辯解稱其主觀惡性不深,不是主動參與等,請求法庭對他從輕處罰,給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機會。辯護律師也為其作了罪輕辯護。
朱建民以自己當時參與跟蹤陳某時,他并不知道是要搶劫殺人,后得知朱建林等人的意圖還進行過勸阻,并且自己也沒有參與為由,請求法庭對其公正判決?胤蕉嗝襟w示證再現血案當多媒體示證系統將朱建林等人血腥的作案現場、如山的鐵證等一一公布于眾后,公訴人說回首法庭調查,被告人朱建林、蔣志強等實施犯罪所造成的血腥場面仍然歷歷在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被告人朱建林不堪改造,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5年內,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持槍入室搶劫殺人,并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符合我國《刑法》有關條款之規(guī)定,構成搶劫罪、故意殺人罪、非法持有槍支罪,且系主犯、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蔣志強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持槍入室搶劫殺人,并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構成搶劫罪、故意殺人罪、非法持有槍支罪,且系主犯,亦應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朱建民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在陳某被搶劫遇害中,起了輔助作用,其行為構成搶劫罪,系共同犯罪當中的從犯。在合伙實施盜竊時,未能得逞,其行為又構成盜竊罪,屬未遂,其系從犯、未遂犯,理應比照主犯、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宗杰在明知槍支的情況下,為他人藏匿槍支,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但其認罪態(tài)度好,具有悔罪表現,建議法庭酌情判處。
相關指控
A.逃亡天水持斧奪命
被告人朱建林與孟繁軍在臨夏市作案后,逃往天水,并租住在天水市麥積區(qū)渭濱北路西三角地38號。 2007年元月上旬某晚,朱建林、孟繁軍將被害人劉某召至住處進行了嫖宿,后因劉在屋內見到了二人藏匿的槍支,遂生殺劉之念。次日上午,孟繁軍乘朱建林將劉壓倒扼頸之機,持斧在劉頭部猛砸致其死亡。
對此指控,朱建林供認不諱。其辯護律師則以朱建林在此起犯罪中屬從犯為由,為其進行了辯護。
B.凌晨時分商鋪行竊
2007年3月3日凌晨2時30分許,被告人朱建民伙同孟繁軍、宋某(另案處理)在蘭州市城關區(qū)蘭新市場電器街某號電動車商鋪實施盜竊,在將3輛“錫嘉”牌電動自行車(總價值 3960元)盜出店外逃離時,被正在巡邏的保安張宏祥等人發(fā)現圍捕,孟繁軍開槍自殺,朱建民、宋某棄贓逃跑。
朱建民對此起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C.出租房內私藏槍支
2007年元月初某日,被告人蔣志強將殺害陳家小保姆的自制小口徑手槍拋入黃河,將另1支自制小口徑手槍交其母蔣某(不起訴)藏匿,后被警方查獲。同年4月初,朱建林將其所持的殺害陳某等人的1支仿“六四”式自制手槍、1支消聲器及子彈12發(fā)交由被告人宗杰保管。同年4月18日,警方從七里河區(qū)西站西路213號宗杰租住房內查獲前述槍支、消聲器及子彈。
蔣志強對此起指控沒有異議。(記者張嬿/文 孫建榮/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