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9時,涿州市鑫玉農(nóng)業(yè)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下文簡稱鑫玉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65億一案,在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該公司6名負責人分別被判處9至5年不等刑期,并處不等罰金。至此,這起涉及河北、北京、上海等多個地區(qū),受害人多達6000人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畫上了句號。
兩年多非法集資7億多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史田在涿州市開辦涿州市鑫玉花卉苗木有限公司,主要負責經(jīng)營苗木,注冊資金50萬元,史田任法定代表人。
2004年6月,鑫玉公司準備投產(chǎn)大豆深加工項目,但沒有啟動和運營資金,史田通過楊光認識了王平,王平同意幫助其融資,并就融資事宜進行策劃。當月,史田將公司更名為涿州市鑫玉農(nóng)業(yè)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
自2004年7月15日起,鑫玉公司在未經(jīng)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jiān)會批準的情況下,按照王平的策劃方案,以20%或30%高額回報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儲資金。
截至2006年12月31日,該公司共非法吸收資金76508.5萬元,涉及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安徽、貴州、河南等地區(qū)5951人,致使群眾大量資金不能歸還。
幾人均獲高額“服務(wù)費”
另經(jīng)查明,史田自鑫玉公司成立起任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王平自鑫玉公司成立至2005年1月,任公司的總策劃,負責公司融資方案、制度起草。史金鐘自鑫玉公司成立起,先后任公司副總經(jīng)理、總經(jīng)理,并先后到天津、安徽、北京等地做融資宣傳,吸引儲戶向公司融資。楊光、周偉、李傳根自公司成立起,分別任公司副總經(jīng)理兼天津市、亳州地區(qū)、淮南八公山區(qū)融資總代理。
在吸儲過程中,王平任職期間為鑫玉公司非法吸儲3091.1萬余元,王平獲得“服務(wù)費”45萬余元。楊光為公司非法吸儲8000萬余元,獲“服務(wù)費”1000余萬元。周偉為公司非法吸儲5000余萬元,獲“服務(wù)費”500余萬元、“推廣費”11萬余元。李傳根為公司非法吸儲2900余萬元,獲“服務(wù)費”288萬余元、“推廣費”4.8萬余元。
6人中最高的被判9年
涿州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鑫玉公司及史田等6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其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遂作出一審判決:鑫玉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50萬元;史田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40萬元;王平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40萬元;楊光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40萬元;周偉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40萬元;史金鐘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30萬元;李傳根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30萬元。繼續(xù)追繳史田等6人的違法所得。
一審宣判后,史田等6人不服提起上訴。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后,于昨日上午裁定駁回6人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提高識別能力理性投資
省高院刑二庭庭長趙增國透露,近幾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在河北比較集中。近段時間以來,全省法院受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11件17人。
趙增國說,涉眾型經(jīng)濟犯罪是全省法院目前嚴厲打擊的重點之一,法院在對犯罪分子判處主刑的同時,還依法適用財產(chǎn)刑。在審理此類型案件中,省法院還掛賬督辦了一批重點案件,確保依法從重、從快處理犯罪分子。
在此,趙增國提醒廣大群眾,對“高額回報”要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另外,要進一步提高識別能力,理性投資,保護好自身的權(quán)益。
相關(guān)案例
王梅花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2006年3月起,王梅花、趙蘭祥為遼寧五洲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融資,先后吸收石家莊市區(qū)、井陘礦區(qū)等地574名群眾資金約1200萬元。法院依法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王梅花、趙蘭祥有期徒刑六年、一年,并各處罰金30萬元、2萬元。
張彥珍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1999年至2005年7月間,嚴平生(已判刑)以月息2%的高利息在石家莊市橋西區(qū)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19.9萬元,用于炒股。張彥珍明知其非法仍宣傳、鼓動公眾參與,伙同嚴平生吸收17人存款155萬元。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張彥珍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0萬元。
作者: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