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石家莊8月16日電(記者顧文娜)記者今天從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對兩年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逾7億元的涿州鑫玉農業(yè)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作出二審判決。判決維持一審原判,涉案6人均獲刑。
此前據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涿州鑫玉農業(yè)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玉公司)、及原審被告人史田、王平、楊光、周偉、史金鐘、李傳根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一審涿州市人民法院查明:1998年,被告人史田在涿州市開辦涿州市鑫玉花卉苗木有限公司,經營苗木,注冊資金50萬元,史田任法人代表。2004年6月,公司準備投產大豆深加工項目,但沒有啟動資金,史田通過楊光認識王平,王平同意幫助史田融資,并就融資事宜進行策劃。2004年6月,史田將涿州鑫玉花卉苗木有限公司變更為涿州鑫玉農業(yè)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在2004年7月15日,鑫玉公司在未經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jiān)會批準的情況下,按照王平的策劃方案,以投資額的20%或30%反利的高額回報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儲資金。至2006年12月31日,共非法吸收資金765085000元,涉及北京、天津、上海、安徽、貴州、河南等地5951人。致使群眾大量資金不能歸還。
一審涿州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鑫玉公司及被告人史田等6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176條,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決:被告單位涿州鑫玉農業(yè)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史田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被告人王平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被告人楊光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被告人周偉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被告人史金鐘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李傳根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并繼續(xù)追繳被告人的違法所得。
被告人史田、王平、楊光、周偉、史金鐘、李傳根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正確。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審判成粗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