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省政府和省國土廳核準頒發(fā)了使用權證的土地,卻被湛江市國土局作為閑置土地予以收回,131.6畝土地的原持有者認為湛江市國土局嚴重越權,將湛江市國土局和湛江市政府告上法庭。昨天上午,湛江市中院一審開庭審理此案。
1993年,湛江市大地建設實業(yè)公司(以下簡稱大地公司)經過廣東省國土廳批準,從其他單位受讓取得位于軍民堤北側195畝土地,之后領取了使用權證,發(fā)證機關是廣東省人民政府。據其訴稱,截至湛江市國土局收回該地時,已建成了60畝的生活小區(qū),其他部分也進行了三通一平。
2005年,大地公司經湛江市工商局核準,變更為“湛江市大地建設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地有限公司),在辦理財產移交時,他們意外地發(fā)現,湛江市國土資源局于2006年12月在當地報紙刊登一份公告,收回上述土地使用權,并稱經湛江市政府批準。
大地有限公司認為,上述土地是經過廣東省政府和省國土廳批準核發(fā)使用權證的,湛江市國土局未經批準擅自收回土地,嚴重違反行政行為程序,侵犯了大地有限公司的財產權。
在昨天的庭審中,湛江市人民政府答辯認為,在對外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是市國土資源局,所以市政府不應成為本案被告。
湛江市國土局則辯稱,收回該塊土地,依法履行了報批手續(xù),并依法報經湛江市政府批準。
到底誰是涉案土地的批準機關?昨天的庭審中,大地有限公司認為,應該是發(fā)證機關,即廣東省人民政府和省國土廳;湛江市國土局和市人民政府一方則認為,涉案土地的使用權證編號是湛江市,因此應以編號所在地作為批準機關。
由于本案爭議很大,法官宣布擇日宣判。(記者 吳秀云 沐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