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在7年間無償照顧轄區(qū)內一位“孤人”的生老病死。誰知,在“孤人”死亡兩年后,有人站出來說是“孤人”的妻子,并打官司向居委會討還亡夫的身份證、戶口、火化證、房屋使用權證、養(yǎng)老金證等。
7月20日,南岸區(qū)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雙方在庭外達成和解。
[一直以為他是個孤人]:宋某原是南岸區(qū)彈子石街道惠工村社區(qū)居委會(以下稱惠工村社區(qū))居民。
惠工村社區(qū)的代理人在法庭上稱,宋曾向居委會申請吃低保,他當時自稱沒有妻子兒女,一人獨居。居委會實地調查后,發(fā)現宋確實生活困難,又有哮喘病,所在單位也垮了,沒有經濟來源,就批準了每月185元的低保。直到2003年,宋的單位買斷他們的工齡,給付了8000元的生活費,宋的低保就停了。
惠工村社區(qū)代理人還稱,因為宋經常發(fā)病,從1998年開始,居委會就把他當成貧困戶對待,經常安排居民代表去照顧他,給他買藥,逢年過節(jié)還上門慰問、發(fā)放慰問品和慰問金,一些居民還自發(fā)幫助他買藥送水。該代理人當庭數出五六個幫助過他的居民姓名。居委會干部在其生病時多次詢問他的妻子在哪里,他都說“沒有妻子”,他原來的單位也證明他與妻子從1994年起分居。
法庭當庭宣讀了調查筆錄。接受調查的鄰居稱,“最后一次見他的妻子是在10多年前,宋在這些年從來沒有提過她,我們都以為他離婚了。”居民代表稱,“1997年左右,我們聽宋說其妻在新疆打工后另外找人了。”一位居民稱“我經常給宋買藥,一直以為他是個孤人!
2005年1月,52歲的宋某因哮喘病發(fā)而死亡,惠工村社區(qū)出面將宋的遺體火化,并清理了遺物。
[一直未辦理離婚手續(xù)]:惠工村社區(qū)的一位干部稱,今年四五月份期間,也就是宋死亡兩年多后,突然來了一位中年婦女,自稱是宋妻,要居委會還亡夫生前財物。這位婦女就是到法院起訴的楊女士。
楊女士的代理人稱,楊的結婚證在搬家時丟失,但她手中有南岸區(qū)檔案館查詢的檔案資料,該資料證明楊、宋二人1982年在彈子石街道登記結婚,此后一直未辦理離婚手續(xù)。按照法律規(guī)定,楊是宋的第一順序合法繼承人,楊有權繼承宋的遺產。但是,居委會拒絕將宋的身份證、戶口簿、火化證、養(yǎng)老金證、公房使用權證移交給楊,楊為此起訴。
楊女士稱,她只知道丈夫有一間18平方米的房管局公房,其他的就不知道了。這還是她找到一位已調離居委會的干部后,該干部告訴她的。
[10多年未盡妻子義務]:對于這起官司,居委會覺得很委屈。
惠工村社區(qū)的代理人辯稱,他們在清理宋的遺物時,只發(fā)現了宋的身份證和戶口,沒有看到房屋使用權證和養(yǎng)老金證。身份證和戶口被注銷了,因宋多年未交房租,房屋使用權證有可能被房管部門收回去了,加之辦公室搬家,他們確實沒有看到其他證件,現在手里只有火化證。他們拒絕交給楊,是因為他們從未見過她,她也沒有拿出任何東西證明她是宋的法定妻子。
該代理人還稱,就算楊女士是宋的法定妻子,她也不該繼承這些東西。因為在宋生病最需要妻子照顧的時候,楊卻沒有盡義務。宋原來的單位證實,10多年來楊沒有盡過妻子的義務;橐龇ǖ诙畻l規(guī)定,夫妻有互相扶養(yǎng)的義務。楊不但沒有盡義務,反而還有遺棄丈夫的行為,這是應該受到譴責的,楊應該感到良心難安。
法庭審理后,惠工村社區(qū)和楊女士達成了庭外和解協(xié)議。雙方約定,楊補償居委會3000元,居委會協(xié)助將公房租賃證過戶到楊的名下。隨后,居委會也將火化證移交給了楊,楊也向法院撤回了對居委會的起訴。
新聞面對面
“生活所迫沒有經常回家”
休庭后,記者與楊女士聊起家常。
記者:你為何未回家看丈夫?
楊:我和丈夫在1993年下崗后做了一年多的生意,1995年一起到新疆打工,1996年回重慶后,在娘家耍了兩年,1998年再次一同到新疆。這一次,丈夫因為不適應,很快就回來了,我就留在那邊,僅在2003年回來過一次,這次回家都是把丈夫接到娘家耍的。我在外打工只能維持我自己的生活,而來回一趟要花1000多元,生活所迫沒有經;丶摇
記者:你是怎么知道你丈夫死亡的?
楊:丈夫性格孤僻,少與外人接觸,他不愿把鄰居的電話告訴我,所以都是他給我打電話。以前一般是十天半月來一次電話,但從2005年1月開始,有半年沒接到他的電話,所以我才回家,這才知道他死亡。
記者:那你當時怎么沒打官司?
楊:我生病做手術耽誤了。
記者:其他親人怎么不知道宋的死亡?
楊:他在重慶沒有親人,親人都在四川,我們又沒有子女。他從四川到重慶工作后,只回過老家兩次,平時從未聯(lián)系家人。(記者 羅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