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湖北省鄖西縣人民法院對一起駕校學員學車時,撞死另一學員的人身損害賠償追償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駕校、教練和學員分擔原告12萬元的經(jīng)濟損失。
2005年3月,鄖西縣一家職校聘用庹正華擔任該校駕駛教練,簽訂了聘用合同。一個月后,學員梅軍報名參加了該駕校的汽車培訓學習,由教練庹正華執(zhí)教。
5月份,由于學員過多,庹正華便將學員分成兩組練車,一組在校內(nèi)由老學員帶新學員,一組上路練車由庹正華本人負責。
5月6日16時許,梅軍駕駛無教練指導的教練車在校內(nèi)練習時,因操作不當,誤將油門當剎車,將正在教練場地邊緣花壇處歇涼的該校學員張某當場壓死。
事發(fā)后,公安交警部門迅速調(diào)查,次日又主持職校與張某家屬達成了賠償調(diào)解協(xié)議。
為避免矛盾擴大, 職校先行一次性賠付死者親屬各項費用12萬元。
賠付完畢,職校又找教練庹正華和肇事者梅軍協(xié)商賠償事宜,未果,遂將雙方推上法院。審理中,教練庹正華經(jīng)公告?zhèn)鲉疚吹酵ァ?/p>
鄖西法院審理認為,職校組織學員進行汽車駕駛培訓,作為該培訓部門,應有組織、教育、管理、服務責任。學員梅軍與職校之間形成了教學服務關系,職校有義務指派教練指導梅軍練習。但在培訓中,發(fā)生了沒有教練練車致他人死亡,對此次事故的發(fā)生,職校負有主要過錯。
法院還認為,職校依法承擔賠付責任后,有權(quán)向過錯人追償;教練庹正華應當履行現(xiàn)場指導而未盡職責,應當預見到學員練車無專業(yè)人員指導的潛在危險性,致使梅軍在練車時致人死亡,其行為具有明顯過錯,由此給職校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梅軍練車應當預見無人指導有嚴重的危險性,卻仍駕車終于操作不當致他人死亡,負有過錯,由此給職校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于是,法院缺席判決教練庹正華賠償職校3.6萬、學員梅軍賠償1.2萬元。(作者:桂千勇 汪文玲)